山西,男子租了不少房子,提供给失足女做生意,但在一次民警上门检查中,男子遇到了大麻烦,一个失足女,为了躲避检查,竟然爬出6楼窗外,一个不小心,就坠楼身亡了,事情发生后,失足女的家属,马上要男子和房东赔偿121万余元,一审二审这样判了。 据现代快报,9月24日报道,王某摸索到一个不错的挣钱门道,他手里有大量失足女的信息,他想着,如果能和这些女子合作,肯定能大赚一笔,并且这是持续挣钱的途径。 他很快想到了办法,那就是给她们提供场所做生意,毕竟她们需要不停地换地方,才能让生意做下去,他就租了很多房子,这些房子租好之后,只要男子联系他,他就会联系这些失足女,从中抽取分成。 这个挣钱的路子,他一直做得很不错,因为有计划,有规划,很少人能够发现他做的事情。 他以为自己挣钱路子也是一本万利,却败在一个失足女身上。 事情发生在2022年9月12日,那天有男子联系王某,王某马上联系了失足女张某,还有另外一名女子,把他们约定在一处出租房里。 那天和往常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发生,并且他租的房子也是普通的居民区,很少人能够发现他们所做的事情。 但不知道是不是陌生男女上门多了,还是怎么一回事,那天却有民警上门检查,估计是有人举报了。 不管是有人举报了,还是民警有所发现了,发生这样的事,王某也慌张了,他不能让民警发现,屋里正准备发生什么事情,他就反锁房门,拒绝检查。 如此一来,王某的行为反而告诉了别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王某越是把房门反锁,越是不开门,民警越觉得里面有蹊跷,他们一直敲门,一直想追查下去,看看屋内到底有什么非法行为。 听着门外的声音,慌张的王某只是在看着门,不让门被打开,完全没有注意到身后的张某,她早已乱了分寸。 毕竟作为一名女子,做这一行生意,一旦被查,被熟人发现,这是很丢人的事情。 她可不想被抓,可这又能怎么办呢,他们所在的出租房在6楼,民警正在门口,她无法逃避,她越听那敲门声越慌张,内心早已着急不已。 慌张中,她看到了窗户,她想到了办法,眼下只能逃出窗户,躲避检查。 可慌张的张某完全忽略了,她所在的位置是在6楼,窗外并没有躲避的地方。 当她爬出窗外,还没来得及观察周围的情况,她一个不小心就坠楼身亡了。 随着一声巨响,事情发生了,王某也顾不上阻拦民警检查,他打开门冲到楼下,却发现悲剧已经发生了。 这下不但他所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了,他还惹了大麻烦,发生这样的事情,张某的家属找上门来了。 他们不怕张某所做的事情有多丢脸,他们只想为张某讨回公道,要回应有的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他们将王某和房东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1万余元。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张某家属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在本案中,王某所做的事情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王某所做的事情是违法行为,那么因为他所做的事情导致张某跳楼,那么王某是有一定过错的,他需要赔偿。 2、房东陈某并不知情,他只是将房子租给了王某,在这件事的发展过程中,他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房东陈某并不需要担责。 3、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张某在本案中,她也同样要担责。法院最后判决,张某需要赔偿5万元,陈某不需要担责。 但张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那么你对这件事情有何看法呢?素材来自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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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天画戟
应该追究抓你的人,而不是租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