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广东梅州,一桩看似普通的口角,却最终演变为一场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法

深度程磊 2025-09-18 16:16:07

“冲动是魔鬼!”广东梅州,一桩看似普通的口角,却最终演变为一场刑事与民事交织的法律纠纷。去年7月初,70岁的邓大爷骑着摩托车回家,途经自家修建的小路时,不慎与53岁的邓大妈采摘黄皮果时使用的人字铝梯发生刮碰。本是小摩擦,却因为情绪失控,演变成一场械斗。最终,邓大爷不仅被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还因动手打人,被判赔偿4500余元。 当天,摩托车与梯子刮碰后,邓大妈脱口而出几句辱骂。邓大爷觉得对方阻挡通行,本就心有不快,又被辱骂刺激,便回家取来木棍,腰间还别了一把镰刀。再次回到现场时,双方矛盾升级,邓大爷直接用木棍击打邓大妈的头部。见此情形,邓大妈与旁人立即上前抢夺木棍。过程中,邓大爷抽出镰刀挥舞,结果被多人合力制止。冲突结束后,邓大妈受了轻微伤,而邓大爷自己则因反击受伤,留下3处轻伤一级、2处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警方调查后认为,邓大爷携械回到现场,动手在先,属于故意伤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至于邓大妈,则认定其抢夺木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予以追究。邓大爷不服,要求追究邓大妈的责任,但复议、复核均告失败。更令他意外的是,邓大妈随后将其告上法庭,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6.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这种矛盾?首先从侵权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中,虽然矛盾起因于刮碰与口角,但决定性因素在于邓大爷回家后“升级”了冲突。他不仅带着攻击性工具重返现场,还率先击打他人,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普通争执的范围,构成侵权。 再从正当防卫角度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邓大妈及在场人面对木棍、镰刀的威胁,出手抢夺,目的在于阻止进一步侵害。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在限度内,属于合理防卫。正因如此,邓大妈反击造成邓大爷受伤,法律上仍被视为防卫而非加害。 值得注意的是,邓大爷在上诉时提出,自己是因为遭辱骂和“先被攻击”才反击。但问题在于,他未能拿出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邓大爷虽称遭到工具击打,但其头盔完好无损,且无其他证人证实。因此,法院认定其主张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邓大爷需赔偿4500余元。 这起案件传递了几个关键的法律警示:第一,冲动升级的责任代价。矛盾发生时,情绪失控往往是最危险的导火索。若当时邓大爷选择报警,或与邻里沟通,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但他带棍携刀再回现场,从法律上看,已经表明了明显的攻击意图。 第二,正当防卫的边界。很多人误以为防卫不能造成对方伤害,其实法律承认一定限度的损害,只要符合必要性。邓大妈等人面对镰刀威胁,采取合力制止,法院认定并未“防卫过当”,因此免责。 第三,举证的重要性。在法律程序中,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被采信。邓大爷称自己先被击打,但没有证人、没有物证,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所谓的“举证不能”。 放到更广的社会层面,这一事件揭示了邻里纠纷的隐患。口角升级成械斗,本质上源于“面子”和“冲动”。而从司法视角看,法律对防卫与侵害的界定,正是为了在社会冲突中划出一条“红线”。一旦跨过,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农村或城乡接合部,类似小路口角、采果矛盾并不少见。但案例告诉我们,一旦动手,尤其是使用危险工具,法律的天平就会迅速倾斜。或许在当事人看来只是“一时不忿”,可结果往往是行政拘留、刑事风险、民事赔偿三重叠加。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的背后其实是一种提醒——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要靠沟通和制度解决,而不是靠拳头和器械。正如法院判决中反复强调的,辱骂虽有过错,但不足以成为动用暴力的正当理由。冲动,不仅可能让自己受伤,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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