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愧为人父!”四川成都,47岁男子因不满16岁的女儿与人恋爱、发生关系,先后在家

律安说法 2025-09-12 16:21:18

“愧为人父!”四川成都,47岁男子因不满16岁的女儿与人恋爱、发生关系,先后在家中3次强行与女儿发生关系。事后,被检方公诉,而后又被前妻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赵某与女子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下旬,两人生育一女小花(化名)。 2013年10月中旬,赵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小花由赵某抚养。 转眼10多年过去了,2025年2月22日,赵某发现16岁小花谈恋爱并与男友发生了关系后,恼羞成怒,报警。 警方查明其女儿系与男友自愿发生关系。 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日,赵某因不满小花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竟然在家中强行与小花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小花或许是害怕,或许是念及父女情谊,并没有报警,结果又在2月24日、27日,2次被赵某强行发生关系。 3月7日案发。 案发后,警方对赵某立案调查,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小花的母亲陈某得知此事后,气愤不已,随之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要求法院责令赵某每个月支付小花2000元生活费,承担小花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陈某的起诉得到了检方的支持。 检方说明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认为赵某作为小花的父亲,本应履行保护女儿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却对女儿实施性 侵,严重侵害了女儿的身体权、健康权与人格尊严,给女儿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精神状态受到极大影响。 赵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已不具有继续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陈某作为小花的母亲,是现在除赵海成以外唯一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现能够为女儿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陈某完全有能力且愿意承担起女儿的监护职责。 另,赵某被撤销监护权后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小花需要充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以保障其健康成长。 法院判了! 《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赵某作为小花的父亲,对女儿实施性 侵,严重损害了小花身心健康,陈某作为小花的母亲有权向本院申请撤销赵某的监护权,对申请人陈某提出的第1项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虽然《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陈某可另行主张。 综上,最终判决撤销赵某成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陈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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