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买了辆新能源车,因有刮擦,送去维修厂处理。不料,女子次日突然接到警方通知,告知她的车被盗了。调查发现,开走车辆的竟是维修厂前员工,此人因与厂方有经济纠纷,无证驾驶将车开走。虽然车辆被追回,但交警系统却留下了女子名下的"无证驾驶"违法记录,面临1000元罚款。事后,维修厂以"已配合报警找车"推卸责任,建议找肇事者索赔,而肇事员工早已失联,电话停机,而交警建议女子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据1818黄金眼9月2日报道,杭州市民单女士驾驶新能源车出行时发生轻微刮擦事故,为修复车辆,她将爱车送至某修理厂进行维修。 按照惯例,单女士将车辆钥匙交付给修理厂工作人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次日深夜,单女士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告知其车辆可能被盗。 这一消息让单女士震惊不已,车辆明明停放在修理厂内,怎么会不翼而飞? 经过警方调查,事情很快水落石出,开走车辆的并非外人,而是该修理厂的前员工张某(化名)。 据调查,张某因与修理厂存在经济纠纷,竟擅自将单女士的车辆开走,更严重的是,经查证,张某根本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方最终将此事定性为"偷开机动车",但由于张某无证驾驶,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令人不解的是,这条违法记录却被登记在了车主单女士名下。 单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当晚车辆驶出修理厂小门后,曾在路边短暂停留。 此时,从路边小房间走出一名手持手电筒的人员,随后另一名修理厂员工将厂门关闭,而偷开车辆者则堂而皇之地驾车离去,这一画面让人不禁怀疑修理厂员工是否对此事知情。 单女士认为,车辆是在修理厂保管期间出的事,修理厂应当承担保管不当的责任,她表示:"我觉得自己太无辜了,明明车是在修理厂出事的,现在却要我来买单。" 修理厂方面则回应称,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至于罚款问题,修理厂认为应该由单女士自行找当事人张某解决。 问题在于,张某目前已经失联,电话停机,根本无法联系。 单女士多次与修理厂沟通无果,只能向警方求助。 派出所方面表示,张某因与修理厂存在经济纠纷,存在无证驾驶问题,已将案件移交给交警部门处理。 交警部门建议单女士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撤销这条违法记录。 但是,在单女士看来,行政复议耗时费力,还是希望维修厂能够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单女士的遭遇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第一,修理厂有义务保管好单女士的车子,未尽合理保管义务,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单女士将车辆交付修理厂维修,双方之间成立了维修合同关系,同时修理厂也承担了对车辆的保管义务。 修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安全,此事件中,前员工能够轻易进入厂区并开走车辆,说明修理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 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修理厂员工可能察觉异常但未加阻拦,这进一步证明了修理厂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虽然修理厂看似免费为单女士保管车辆,但事实上,其保管义务来源于维修合同,单女士维修车辆是要付费的,不宜简单说修理厂保管行为是无偿的,理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第二,交警部门出具的无证驾驶罚单应该由驾驶人张某承担,而不应该记在单女士名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从条款内容来看,这一处罚应当针对实际违法行为人,除非车辆所有人借用他人违法驾驶,才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车辆登记在单女士名下,但事发时车辆实际处于修理厂保管和控制之下,单女士本人对此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所以,交警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记录在实际驾驶人即张某名下。 3、接下来,对于罚单,单女士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单女士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记录。 与此同时,单女士可以依据维修合同关系,起诉修理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包括罚款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欢迎关注@洋仔说法
山东,一名女子花5000多块钱买了一副窗帘,用过一段时间感觉有点脏,于是就想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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