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一男子去药店给情人买避孕药,付款失败后,店员竟通过会员资料,找到男子的老婆要钱,老婆问店员他买的什么药?店员直接说是避孕药,还给她看了发票,这下捅娄子了,老婆撞破男子出轨,2个家庭要散伙了,男子一气之下报了警,要追究店员的责任,这事闹大了。 8月13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男子背着老婆移情别恋,在酒店跟相好的约会后,因为没做防护措施,他怕相好的怀孕,就决定去药店给她买避孕药。 可购买过程节外生枝,男子出示了付款码,店员也扫码了,但因为系统故障,压根就没支付成功。 男子以为付完款了,就拿着药走了,可店员发现付款失败后,男子已经不知去向,这笔钱找不回来,她就得自掏腰包。 还好,店员通过会员资料,找到了男子的妻子,就跟她要钱。 妻子有些一头雾水,没发现丈夫哪里不舒服呀,他去买什么药?妻子随口就问了店员一句。 店员以为,男子买的避孕药是给自己妻子买的,就直截了当告诉了男子妻子,还给她出示了购买发票。 男子的妻子反应再迟钝,也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她这才知道,丈夫背叛了自己和家庭,原来她家庭幸福都是假象她被隐瞒的好苦呀。 妻子怒不可遏,大闹了一场,妻子是怎么一哭二闹的,大家可以脑补,反正,最后的结果就是,两个家庭都要散伙了。 男子不反思自己,反而把矛头对准店员,他很恼火,认为自己又没逃单,是系统故障导致付款失败,店员的责任,竟然找他妻子要钱,还把他的隐私泄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简直是岂有此理。 男子一气之下,竟然于2025年8月11日17时06分报警。 而且,男子还家丑外扬,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此事,好像他受了多大的委屈似的,但平台认为太有伤风化,已禁止他发布作品,关闭他的私信功能。 有人说,男子用老婆的会员卡买药,算不算盗刷,算的话打给会员本人,怎么能算泄漏客户隐私呢,店员无责;如果男人用老婆的会员卡也算会员本人的话,那打给会员本人,还是算不得泄漏隐私,店员还是无责。 自己背叛怪药店,就算今天不被发现,以后还能瞒住吗,不反思自己,居然怪别人。这男的是不是傻啊,用老婆的会员卡买避孕药,不就留下交易记录了吗? 还有人调侃,关键时刻,论现金支付的重要性,至少店员不会去找配偶追款,除非使用了假钞或算错了账。 药店店员:我怎么知道你买避孕药不是给你妻子用?正常逻辑钱没付成,那就找和你属于共同债务的妻子付呗!谁能想到你对妻子不忠,避孕药是给小三的!你妻子肯定感谢我!抓住了你出轨的直接证据,渣 男你可以净身出户了! 好大的脸哇,还祈求人家,现在做错事的人都那么理直气壮了吗? 再说自己也是心大,还用老婆的会员买药。这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活该。 男子最大的错误:不该使用会员!是省钱还是为了攒积分换鸡蛋?干坏事都没有脑子。 这是怎么了?自己出轨把责任推给别人,是不是太离经叛道了?这男的还嫌丢丑不够大吗?真是没有一点脸皮了。 药店无主观恶意,正常追索无责。男子违背公序良俗,婚内不忠自作自受。于法于理都不应该支持。 重点是,这家伙出轨了,买避孕药,还惦记着会员优惠,还报的她老婆的会员卡号。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购买避孕药的行为属于“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店员向男子妻子披露其购药用途,本质是对其私密信息的公开。 若会员卡登记信息为妻子且明确约定关联账户,如夫妻共同使用,药店联系会员本人追讨债务可能被视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行为。 但若会员信息与购药者身份不符如男子冒用妻子会员卡,药店需核实用户身份后再处理,否则可能因“过度关联”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店员联系会员本人追讨未付款项,属合同履行的必要行为,未超出信息处理目的。 店员在未确认购药用途与会员本人关系的前提下,直接告知具体药物信息,可能超出“必要范围”,涉嫌违法泄露敏感信息。 若男子使用妻子会员卡购药,药店联系会员本人属正当操作,但应仅限于追讨款项,不得泄露药物类型等敏感信息。 若男子使用自身会员卡购药,药店擅自联系第三方妻子追讨款项,则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系统故障未导致药店无法主张债权,男子仍需承担付款义务。药店追讨合法,但方式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真应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广东阳江,一已婚男子背着妻子偷腥,后去某药店买避孕药,扫码支付时系统抽风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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