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背着妻子,给一“失足女”转款138.4万,前妻离婚后才发现,她愤怒的告上法庭,要求“失足女”返还,一审判决“失足女”返还111.8万,失足女不服,她辩称,她和男子不是情 人关系,138.4万是男子支付给自己的服务费,二审驳回一审判决:是交易关系,138.4万是嫖资,收归国有。原被告都彻底傻眼了。 8月8日,据汉水襄阳报道,高女士于2024年5月,和前夫王某离婚,恢复了自由身,12年的婚姻让她疲惫不堪。 都说好合好散,各自安好,可万万没想到,一段时间后,高女士竟然把另外一个叫樊某的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前夫王某转给她的134.8万。 原来,高女士离婚后,才后知后觉的发现,王某在跟她婚姻存续期间,和樊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还给她转账138.4万。 而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当然有权利追回,可让高女士意想不到的事,事情突然急转直下,朝着她意外的方向发展。 一审判决王某是基于和樊某不正当关系,而转账138.4万的。 因为,王某和樊某不是交易完了各奔东西互不打扰,而是在微信上频繁互动,不但称呼暧昧,还互说早安晚安,不乏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的红包转账。 所以,一审认为,王某和樊某属于情人关系,这笔钱的赠予不但有违公序良俗,而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赠予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樊某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 但樊某不服,提起上诉,在她看来,自己这不被白 嫖了吗?她二审对一审的认定进行了纠正,说自己和王某不是情人关系,而是交易关系,这138.4万是嫖资,不是赠予,不应该返还。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樊某还向二审法庭提供了12段她和王某的电话录音,证明两人的关系纯属交易。 二审经过调查发现,樊某所言非虚,因为王某和樊某,确实是通过招嫖相识的,而且,两人的聊天内容,也验证了樊某的身份。 每次,都是王某主动,樊某被动,只不过王某对樊某动了心,没有提起裤子走人,反而对樊某念念不忘,让她叫自己“老公”,还说要娶她为妻,对她接其他生意也醋意大发。 可樊某,只是把王某当成自己的一个客户而已,每次王某有需要时,樊某都要求他先给钱再上门。 王某离婚后,有想跟樊某结婚的想法,但樊某声明,他们只不过是一场持续的交易而已。 所以,二审采纳了樊某的提交的证据,樊某以为138.4万这回不用返还了吧,可法院认定两人既然是交易关系,那138.4万,除去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是嫖资,嫖资应该没收,而王某和樊某构成违法,应该移交警方。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下子,樊某彻底傻眼了,而高女士也目瞪口呆,谁都没想到,最终的结局,竟然是这个结果。 有人说,这个判决还有一个瑕疵啊,两人抓起来拘留七天,然后每人罚金5000块钱。 还有人认为,长期特定对象这个不能认为是嫖资吧,嫖 娼是短期且不特定对象才成立。 二审的工作很细致啊。看来女方,宁愿这个钱国家没收,都不愿意返给男方。 不管是什么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可以重新起诉,向王某追要这笔钱,起码要回一半,另一半可以作为罚款。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其效力自始无效。 本案中,王某与樊某的转账行为属于非法交易,相关民事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将王某与樊某的关系视为“情人关系”,基于《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转账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部分款项。 但王某与樊某实际为交易关系,双方均未主张“情人关系”下的财产赠与或情感纠葛,因此一审以“不正当关系”定性存在事实偏差。 二审通过电话录音、交易记录等证据确认双方关系为交易。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两人的转账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且因涉及违法所得嫖资,法院不得支持返还请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 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审法院认定剩余款项为嫖资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本应将全部嫖资移送公安机关追缴没收。 但法院以“民事案件不直接处理行政违法”为由驳回原告诉求,转而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高女士因民事判决未获救济,理论上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1、向王某追偿: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138.4万元,高女士可主张分割其应得的69.2万元,但需另案起诉。 2、行政罚没后异议:若公安机关认定王某嫖资金额并予以追缴,高女士可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申请返还其享有的50%份额。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吉林,一男子背着妻子,给一“失足女”转款138.4万,前妻离婚后才发现,她愤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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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1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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