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士因病离世后留下100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她的多位亲戚诉至法

北岛社会 2025-08-05 20:21:29

北京,一女士因病离世后留下100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她的多位亲戚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法院则判定100多万元归亲属,房产则收归国有。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了一起案例。据悉,张女士(化名)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

2025年,张女士突然因病去世,她留下了一套房产,还有银行存款、人寿保险金和身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由于张女士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些遗产也没有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而当时张女士的多位亲戚表示,张女士生前患有尿毒症,他们有陪其看病,在生活上也有给予帮助,认为是尽到了抚养义务,他们理应分得遗产。

为了证实这些亲戚的说法,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专门走访了张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官,张女士虽然患有尿毒症,但生活自理能力还不错,能够独立完成饮食起居。

平时也有亲戚上门走动,在张女士需要到医院看病等特殊情况下,还经常可以看到她的一位亲戚开车送她去医院。

法官查看了张女士去世前的病历,也有这位亲戚作为近亲属的签字。

那么,这些亲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仅限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其他旁系亲属并不在这个范围内。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按照上述规定,张女士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均已去世,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是空缺的, 而这些亲戚虽然是亲属,但严格来说属于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他们并不享有继承权。

而《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扶养的行为,法律规定得很细致,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被继承人形式化的走亲戚并不能符合法律上“扶养”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付出时间、经济成本、生活依赖程度的综合认定才能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

具体到本案,法院经过调查,这些亲戚确实在他们生前给予了张女士较多的扶养照顾,尤其是那名长期驾车送医并在病历中作为近亲属签字的亲戚,也有社区居委会为其证明承担了主要的帮扶责任。

法院排除了这些亲戚跟张女士的形式化关系。

因此,这些亲戚虽然没有继承权,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了他们对张女士尽到了扶养义务,也可以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

最终,法院根据多名亲戚各自对张女士的扶养时间长短、付出多少等因素,作出了如下判决:

100 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其中帮扶较多的那位亲戚继承 20% 份额,其余亲戚分别继承 10%;而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

有网友表示:“为什么 100 多万元现金可以由亲戚分配,房产却被收归国有呢?”

《民法典》第 1160 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张女士的旁支亲戚可以获得100万余元的分配份额,是对他们扶养行为的合理补偿,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但房产作为不动产,价值较大,如果随意分配给亲戚,很可能会导致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旁系亲戚已经通过现金获得了扶养回报,如果再让他们分得房产,就属于超额获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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