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独生女子不想和自己的老父亲住一起,也不想管自己的老父亲,女子的表姐看不下去了,28年如一日地照顾女子的老父亲,直至女子的老父亲去世。而后,女子得知老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子赠予给了表姐,没有留给自己,不愿意了,不认可遗嘱,与表姐对簿公堂。女子表姐因为一个细节,差点败诉! 据悉,女子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女。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作为子女,本应该在父母年迈时,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王某在早年母亲去世后,却不想和自己的老父亲住在一起,也不想管自己的老父亲。 彼时,王某的表姐周某恰巧从外地投奔王某的父亲,帮衬王某的老父亲做生意,看到王某的所作所为后,便主动承担起了照顾王某老父亲的重任。 而这一照顾就是28年,直至王某的老父亲年逾9旬死亡。 王某的老父亲也将这一切看在眼里,一方面出于对王某的寒心,一方面出于对周某的感谢,在去世前早早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等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由外甥女周某一人继承。 王某的老父亲去世后,王某的表姐周某便想凭借王某父亲的遗嘱继承王某父亲的房子,怎料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 王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随后更是带着女儿将周某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1133条第2、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也就说,遗嘱针对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遗赠针对的则是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和组织。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周某与王某的父亲系外甥女与舅舅的关系,并非王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父亲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周某就属于遗赠。 应当注意的是,遗赠与遗嘱一样要求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清晰,遗嘱满足形式要件要求,但与遗嘱不同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遗赠中,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具体到本案,也正是因此,在庭审中,王某除了不认可遗嘱外,还表示周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自己父亲去世60日内,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对此,虽然周某拿出了遗嘱,并表示,在王某父亲去世两周内就将涉案公证遗嘱发给了王某的女儿,并且多次向邻居、亲友提及涉案遗嘱。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在王某父亲去世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周某放弃接受遗赠。 不过,一审法院考虑到周某确实对王某父亲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终判决周某、王某各自继承王某父亲一半的遗产。 一审判决后,周某、王某二人双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的争议焦点就是周某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由于二审法院发现,在王某的父亲去世大约1个月左右,亲戚表示接到过王某女儿的电话,王某女儿称周某发来了遗嘱照片。而且据周某所称,王某父亲去世后与王某女儿有交接过物品,系争房屋房产证其一直未交出。 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周某接受遗赠的表示,最终支持了周某的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父亲的房产由周某全部继承。 最后,遗嘱和遗赠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大不相同!周某因为一个细节差点没有保住应属于自己的房产,着实是令人唏嘘。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如果接受遗赠,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至于该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又向谁作出该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包括选择向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公证、诉讼等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上海,一独生女子不想和自己的老父亲住一起,也不想管自己的老父亲,女子的表姐看不下
律安说法
2025-08-04 1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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