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35岁男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名比自己大3岁的二婚女子,刚认识对方不到一

律安说法 2025-08-04 18:14:46

河南新乡,35岁男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一名比自己大3岁的二婚女子,刚认识对方不到一个月,对方父母就催着结婚。男子起初还以为是自己魅力大,结果给了对方10万余元彩礼,与对方结完婚后,发现对方一到晚上就自言自语发脾气,对着墙大吼大叫。 男子又懵、又怕,无奈向对方父母了解情况。对方父母劝慰男子,说女子有点抑郁症,吃点药就好了! 怎料,男子的父亲无意间看到“儿媳妇”吃的药,竟然是治疗精神分裂症的!随后从“儿媳妇”口中,得知“儿媳妇”从18岁就开始吃这种药。 “我孩子要个有个,要样有样,可实在的人!也是个精神小伙!咋会找个有精神疾病的人!” 男子的父母认为上当受骗,彻底不愿意了,要求对方父母退婚并退还彩礼。 对方父母不同意,表示,什么都提前给男子说了,是男子情愿与女子结婚的。 双方因协商未果,最终还是闹到了法院!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精神分裂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拿本案来说,如果男方与女方领取了结婚证,女方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情况,男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不过据悉,男方与女方只是按照习俗办理了婚礼仪式,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双方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分手时,无需办理特别的手续。 而关于彩礼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由于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与女方分开后,依法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具体到本案,据悉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等因素,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90%的彩礼,约9万余元。 而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并且已经生效,但是转眼几个月过去了,女方仍没有执行。男方才将此事曝光给媒体,希望得到帮助。 采访中,女方父母仍表示没有骗男方。 女方所在的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女方确实有精神疾病,给她办理的有低保,会积极给女方父母沟通。 那问题来了,如果女方迟迟不退还彩礼,男方还可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男方其实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女方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男方还可以依法追究女方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最后,满心欢喜结婚,现在弄的人财两空!男子的案件着实是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大家,结婚急不得,闪婚一定要当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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