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年仅16岁的女孩在家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家人发现时她已经昏迷不醒,赶紧拨打120送医抢救,但没能把她救回来,孩子出事后,家人悲痛万分,等处理完后事,他们才想起孩子在学校期间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家人本以为这能多少减轻一点经济负担,但保险公司居然拒赔。 家属整理好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上清楚写着:“死亡原因为摔倒、呼吸心跳骤停”,正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拒绝赔付,理由是:小花并不是因为意外摔倒死亡,而是身体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再引发心跳骤停,因此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保险公司补充,如果真的是意外摔倒,一个年纪轻轻、身体健康的孩子,不至于摔一下就死亡,而且医院的记录上没有显示小花有明显外伤,120的接警记录中,家属曾描述孩子是“突然倒地”“晕过去了”。 这些,在保险公司看来,更像是因病突然猝死,而不是典型的意外,甚至,在小花安葬之后,保险公司还提出要进行尸检,否则他们无法确认真正死因,家属听到这个要求,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对方太不近人情。 他们解释说,自己已经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后认定这不是刑事案件,也没提出尸检要求,他们也确实没有任何理由再去掘坟验尸。 保险公司却坚持认为:家属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来证明这是“意外”,那就无法理赔,甚至还指出,村委会在出具的材料里也提到“因病死亡”这几个字,他们认为责任不在保险公司,而是家属证据不全。 多次交涉无果后,小花亲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小花家属提交的资料形成了完整且合理的证据链,足以说明她的死亡是由于摔倒这一突发意外引起的。 而保险公司虽然提出了很多怀疑,但一直拿不出任何能说明小花本身患有基础疾病、或存在导致猝死隐患的证据,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内容赔付1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法院指出,“猝死”只是医学上对突然死亡的一种结果描述,不能等同于“因病死亡”。 有些猝死是由疾病引发的,有些则是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医学证据的情况下,片面地解释成“不是意外”。 更关键的是,医院记录里没有说明是疾病引发死亡,警方也排除了他杀,而家属孩子去世后已经安葬,不可能再进行尸检。 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家属没有办法进行尸检,就把责任全推给他们,让他们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仍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5万元。 信源:裁判文书网
2024年,河南,年仅16岁的女孩在家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家人发现时她已经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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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5: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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