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就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后逃逸又造成新的事故,性质就不一样了。 云南昆明,一男子驾车行驶时不慎撞到了一行人和自行车,随后驾车逃逸时,又接连撞上其他车辆和行人,共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的后果,事发后,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 实际上,男子李某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仍在市区道路上驾驶车辆,碰撞他人车辆和行人,后续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算是危害公共安全了。 毕竟,作为一名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完全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尤其是在与他人发生事故后,不但没有及时停车,反而继续驾车,导致又与他人发生撞击,最终造成9人受伤、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那么,李某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仅仅认定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不全面的,毕竟在前后其实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电瓶车和行人也有伤亡的话)。 是一个行为是肇事后逃逸,本身而言,逃逸本身并不会单独入罪,但是,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了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就要以交通肇事罪处以7年以上的刑期。 但是,李某在逃跑的时候,又继续造成伤害,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另一个行为。因此,对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似乎更为恰当。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毫无疑问,等待李某的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判处。 最后,还是提醒广大驾驶人员朋友,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仅是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开玩笑,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切莫酒后“上头”开车上路。安全永远是第一,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如果不听劝告,真的发生了事故,一切都晚了,也都完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本来就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后逃逸又造成新的事故,性质就不一样了。 云
寒烟绕翠峦
2025-07-21 1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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