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和丈夫结婚时,丈夫是个独生子,过了30年,80岁的公公竟然冒出来一个儿子和几个孙子,因为女子只生了一个女儿,公公还要过继一个孙子给女子,他还跟女子说:不过继一个孙子,他的万贯家产谁继承,气得女子要把公公婆婆赶出家门,因为房子是她和丈夫买的。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7月19日报道,冯婆婆和老伴,正在家中,,有一句每一句地聊着天,儿媳妇就怒气冲冲地跑了进来,开口的第1句话就是:“限你们15天之内,给我搬走!” 说完就头也不回地走了,冯婆婆一看儿媳妇是真的生气了,就埋怨老伴,这件事都是老伴惹来的祸。 原来,冯婆婆只有一个儿子,儿子和儿媳也只生了一个女儿,儿子和儿媳也共同生活了30年。 30年来,儿子和儿媳妇恩爱,他们女儿孝顺,他们也争气,也很孝顺,给老两口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儿媳妇名下。 他们的晚年生活本来是平静幸福,偏偏冯婆婆的老伴,非得让外边的一个儿子和几个孙子认祖归宗。 冯婆婆的老伴想着,让自己名正言顺地有孙子,于是就要过继一个孙子给儿媳妇,这样他就又有孙女又有孙子了。 他没有和儿子和儿媳妇商量过,就带着外边的儿子和孙子回来,让他们认祖归宗。 这可吓了儿子和儿媳妇一大跳,儿媳妇怎么也没想到,当初她结婚的时候,就是看中丈夫是独生子,没有那么多矛盾。 结果30年过去了,80岁的公公这边突然冒出来有个儿子和几个孙子,现在公公还要过继一个孙子给她,她真的接受不了。 她当时就拒绝了公公,不料公公跟她说:“我不把孙子过继给你,以后的万贯家产谁来继承?” 儿媳妇一听公公这句话,气得手都抖了,依公公所言,他们家倒是有皇位继承一般,可是老两口哪有什么钱,现在住的房子,还是她和丈夫省吃俭用,努力打拼买下来孝顺他们的。 公公倒好,张口就说自己有万贯家产,要有孙子来继承。 就因为公公这句话,儿子和儿媳妇马上不和冯婆婆老两口来往了。 冯婆婆看到老伴惹人讨厌,也是埋怨他,至于那几个半路冒出来的儿子和孙子,冯婆婆也是非常生气。 事实是这样的,冯婆婆的老伴年轻的时候,离过婚,然他的儿子跟着前妻走了,最近这个儿子带着孩子回来要认祖归宗了,冯婆婆的老伴就考虑到,在身边的儿子和儿媳只生了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就要过继一个孙子给他们,好让这个孙子能够继承家产。 这事惹的儿子和儿媳都很不满,特别是儿媳妇,她就算有家产也可以让女儿继承,为什么要让别人来继承,公公的做法就是重男轻女。 公公说在农村就是这样子的,家产要有儿子孙子继承,公公这话更加惹儿媳妇不满了。 儿媳妇只生了一个女儿,老两口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家中的财产都是他和丈夫打拼而来的,应该由她女儿来继承。 儿媳妇考虑到公公思想比较特殊,担心有一天她和丈夫打拼的家产,被公公送给另外一个儿子和那几个孙子,她就特别的害怕。 她这才要把老两口赶出家门,这事是她一个人出来处理的,丈夫根本不想理自己父亲事情,他躲了起来,连父亲都不见。 这一家人就因为这件事闹到了请调解员,调解员也是告诉冯婆婆的老伴,不要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也不要将儿子儿媳的家产送给孙子,那毕竟是他们打拼而来的家产。 这件事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冯婆婆的老伴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在身边的,一个是在前妻那里的,对于老人来说,两边手心手背都是肉,对于在身边的儿子和儿媳妇来说,他们只有义务孝顺老人,没有义务将自己的家产送给外人。 所以冯婆婆的老伴的做法是非常不对的,儿子和儿媳不想理他们了,也是情有可原的。 那么如何看待这一家人的事情呢? 1、冯婆婆的老伴像过继孙子给儿媳妇,儿媳妇并不想,他违背了儿媳妇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儿媳妇不愿意,那么公公就不能违背儿媳妇的意愿。 2、冯婆婆的老伴所做的事情不利于家风建设。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儿子和儿媳有女儿,他们以后的家产是有人继承的,老人不该有重男轻女的思想。 3、老人住的房子还是儿子和儿媳的,他们就想着儿子和儿媳的家产,由另外一个孙子来继承,这想法也不对。儿子和儿媳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不可侵犯。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儿子和儿媳妇只有一个女儿,他们以后的家产应该由他们的女儿继承,别人不可侵犯。 那么你是如何看待这个老人的思想呢?素材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 7月19日
河南郑州,女子和丈夫结婚时,丈夫是个独生子,过了30年,80岁的公公竟然冒出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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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6: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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