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笔记文学《折狱新语》中记载了一则私生子分遗产的案件:一位名叫叶茂的人和妻子汪

西门大妈啊 2025-07-15 16:34:49

明代笔记文学《折狱新语》中记载了一则私生子分遗产的案件:

一位名叫叶茂的人和妻子汪氏有女儿,但是没有儿子,于是他买了贫民徐矮子的妻子胡氏为妾。但汪氏非常厉害,叶茂不敢把胡氏领回家,只能安置在外宅院,生下了儿子叶礼。

汪氏应该是不知情,张罗着立了侄儿叶超为嗣子来顶门立户。叶茂死后,儿子叶礼打上门来,要求分财产。

根据《大明律》:“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在一个家族里,无论是妻生子、妾生子还是婢生子,都属于“诸子”,不论母亲地位,财产都是均分的。

但私生子不算“诸子”,或者说只能算半个“诸子”,只能分到半份财产。就算生父没儿子,但是立了别人为嗣子,私生子也只能和“应继之人”对半分。除非连“应继之人”都没有,私生子才可能得到其生父全部的财产。

所以这件事的主要矛盾点在于:

胡氏究竟是妾还是“外室”?这直接关系到叶礼是庶子还是私生子,也就直接关系到他的继承地位。如果是妾生子,那么根本就不该再另立叶超为嗣,叶礼就可以继承其父的全部遗产。

县官最后做出的判决是:

叶超与叶礼均分家产。换言之,叶礼被认定为私生子,而不是妾生子。

为啥呢?县官给出了理由:

你妈住在外面,还有前夫徐矮子,她生的孩子到底是谁的?谁说得清楚?叶家人认吗?你能证明你爸是你爸吗?

这个判决在当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没有DNA,没法鉴定血缘,所以只能鉴定为私生子。

由于妈肯定是跑不掉的,因此一般来说私生子由妈抚养是保底。但是古代女子没有工作,难以独力抚养和孩子,所以宋初法典《宋刑统·杂律·诸色犯奸》中道:“准户令,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随父。”也就是般良民通奸,所生子女归父抚养,不让父亲提裤子跑路。

但是问题又来了,都私生子了,没有婚姻关系,怎么知道父亲是谁?

一般来说,是父亲主动认领,但是认领之后还需要“入籍”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就记载过,浙江有个富人,生有一子,后来与仆人之妻私通,又生了一个儿子,养在家里。后来这个富人和仆人之妻都死了,这个私生子就来争财产。最后翻开户籍,发现这个孩子早就登记在册,就允许他分了财产。

除了父亲主动认领这种情况,大明律还给出一个办法: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也就是抓到造人现场,就能强制认定孩子的父亲。但这显然没有什么可操作性....

所以大部分时候“若妇女因奸有孕,则奸妇有凭矣,而奸夫犹无凭也……奸生男女,亦责令收养。”也就是还是生母兜底。

最后,叶礼继承了一半的家产,和侄儿叶超平分。这已经算赶上好时候了,因为在元代,根据《大元通制条格》“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四分,妾之子各三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

也就是说,作为奸生子,份额和“婢生子”一样,虽能分到财产,但分别是妻生子、妾生子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前提是母亲必须是良民,不能是贱民。叶超虽然不是亲生儿子,但是属于正式的嗣子,算是过继给正妻汪氏的,叶礼如果是元代去打官司,那么只能分到叶超的四分之一财产,也就是整个遗产的20%。

但在古代,无论私生子的继承权益如何变化,都是出于“传宗接代”的考虑。因此,私生女的权益,一直到清朝灭亡,无论是官方还是家族,都没有任何人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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