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已婚女医生与男同事于车内发生关系,而后并未即刻报警。三十余日后,男同事再次于女医生宿舍与之发生关系。事后,女医生报警称遭强迫。然而,男同事却拿出三段录音,坚称女医生系自愿。一审认定无罪,但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发回重审时却又改判了。
信源:湖南永顺县法院
36岁的曹某,是该卫生院新调来的已婚女职工,性格温和、容貌端庄。因单位离家较远,她平时便住在单位宿舍内,与其他同事来往不多。
罗某对这位新来的女同事颇为关注,在多次工作接触后,他逐渐对曹某产生了不正当的想法。
入职半年后的某天晚上,罗某主动提出带曹某去山上兜风。面对“只是同事之间放松一下”的理由,曹某没有多想,便答应了同行。
谁知,山上游玩途中,罗某突然提出与曹某发生关系,曹某当即明确拒绝,并表现出抗拒态度。罗某虽然心有不甘,但并未当场强行。
但仅隔一夜,罗某便再次邀约曹某,依然驾车带她来到此前的山上地点。这一次,在车内,他与曹某发生了关系。
尽管案件资料中对这一过程是否属于“自愿”存在争议,但事后,曹某立刻拉黑了罗某的所有联系方式,并对其彻底避而不见。
接下来的35天内,罗某多次尝试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曹某,频繁邀约她外出,但均遭到拒绝。
曹某感到焦虑和烦躁,她对朋友周某、同事吴某,以及卫生院院长黄某多次透露自己被罗某骚扰的情况。她表示,因为刚调来不久,不敢贸然报警,怕惹来流言蜚语。
35天后的一个晚上,曹某鼓起勇气再次正面拒绝罗某,明确表示:“我们只是普通同事,请你以后不要再骚扰我。”她以为事情终于可以平息。
仅仅两天后,罗某又给曹某打电话,称“下午想去你宿舍玩玩。”曹某并未答应,但也未明确拒绝。
当天14时左右,因晚上有宴会安排,曹某独自从办公室回到宿舍洗漱。
不久,罗某敲门,曹某以为他只是来讲两句便会离开,便顺手开了门。可刚进门的罗某毫不犹豫地将门反锁,并将曹某推至床边。接下来的事情,让曹某至今都难以释怀。
在曹某的卧室里,罗某先后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曹某虽有挣扎反抗,但由于力量悬殊,最终被制服。在过程中,曹某因口渴请求喝水,罗某还起身为她倒了一杯水。
过程中有配合、有反抗,甚至多次变换动作。这些细节,被后来法院采纳,成为案件判决的争议焦点。
事后,罗某似乎感到某种内疚,从兜里拿出400元现金递给曹某,说是“补偿”。
曹某当场愤怒地将钞票甩在地上,并怒斥道:“你这是侮辱!”她威胁要去告发他,而罗某则冷笑回应:“你告也没用,这种事传出去对你也不好。”
曹某终于崩溃了。下午17时许,她哭着给院长黄某打电话:“你快来,我要反映罗某欺负我的事!”
电话那头的黄某听出她的异常,立即叫上副院长陈某,一同赶往宿舍。当三人走到楼下时,恰巧撞见正准备离开的罗某。于是三人一起走进曹某宿舍,当面对质。
面对质问,罗某起初欲掩盖,但在众人面前,他最终承认了400元是他掏的,还低声说了一句:“是我强迫的……”
这番话让黄某和陈某惊愕不已。当天18时50分,黄某陪同曹某来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当即立案,并将罗某刑事拘留。
事后,警方展开了详细调查。医学检查显示:罗某左肩有疑似咬痕,曹某左肩与小腿则有多处抓痕。
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早在事发前一周,曹某曾向好友周某倾诉遭已婚男同事骚扰,称“很害怕,但又不敢报警”。
此外,警方还从罗某手机中提取出3段通话录音,内容涉及他与曹某的交往、争执、甚至威胁。
初审法院认为,虽然罗某存在不当行为,但办案人员两次问曹某:“他有没有威胁或殴打你?”她都回答“没有”。
而且罗某进门前明确告知曹某,曹某也未报警阻止,且开门是出于自愿,过程还曾配合、喝水、中断等情节,初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胁迫”,裁定罗某“不构成强奸罪”。
检察院认为判决过于轻率,依法提出抗诉。
上级法院受理后,重新审查证据,结合罗某事前纠缠骚扰、曹某多次明确拒绝、以及案发后及时报案、情绪崩溃的表现。
最终认定:罗某是在反复骚扰、精神压迫的基础上,借宿舍无人之机,胁迫实施了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