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女大学生因一段不雅视频被推到风口浪尖。去年底,她与已婚的乌克兰电竞选手“宙斯”私下约会,对方竟将两人亲密视频发到网上炫耀。这事儿闹得沸沸扬扬,学校声誉也受了影响。不料,大连工业大学要开除她,理由是:她“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损害校誉”,依据是学校自己定的规矩。此事一出,引发热议。有网友说:约会是你情我愿的私事,没犯法,学校凭啥用校规管学生校外私人生活?学校是否管太宽?有网友说:就算行为不妥,批评教育不行吗?直接开除,等于毁了学业,处罚是不是过重?也有网友说,最该追责的明明是那个拍视频还乱传的外国人,他啥事没有,怎么只重罚了咱们自己的学生?是否处罚不公平? 据悉,2024年12月16日,大连工业大学在校学生李欣莳与乌克兰籍退役职业电竞选手Zeus(中文译名“宙斯”)在上海约会。Zeus出生于1987年,已婚,曾参与2024年CS2(反恐精英2)上海世界锦标赛。事件中,Zeus在个人粉丝群中曝光了与李欣莳的亲密视频,并声称双方发生关系。视频曝光后引发网络热议。 李欣莳的身份随后被网民指认为大连工业大学学生。 近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欣莳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公告指出:李欣莳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因此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依据的具体规定包括: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该条款明确,“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认为李欣莳的行为符合此情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此条款为教育部规章,规定学校可对“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进行处理。学校将李欣莳事件归入此类“其他情形”。 学校已于2025年4月15日至24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向李欣莳发送《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但因未能成功送达,学校于2025年7月发布公告送达通知。 公告称,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2025年9月7日左右)视为送达,李欣莳可在9月7日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如果无异议,开除学籍处分将正式生效。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 1、学校是否有权介入学生私生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结合规定第1条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这意味着,学校在在制定校规时,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管理行为需以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为目的。 校方制定的《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损害校誉的,可以作出记过及以上处分。但该条款存在两大模糊性: 一是,“不正当交往”无明确定义。我国法律未禁止国内公民与外国人恋爱或发生自愿关系,校规将私人亲密关系直接定性为“不正当”,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损害校誉”主观性强。所谓“负面影响”源于外籍人员违法传播隐私视频,而非学生主动公开行为。若仅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舆论发酵便追究学生责任,实则以结果倒推过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校规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李欣莳行为发生于校外私人场合,未扰乱校园秩序,如治安违法,学校将其道德行为纳入管理范畴,涉嫌将“校誉管理”扩大为“道德审判”,或可能违背了立法目的。 2、对李欣莳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过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即使认定李欣莳行为违规,其性质属于私德范畴,未直接破坏教学秩序,如考试作弊、学术不端,或危害公共安全。校规第十九条第六款允许“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开除学籍作为最严厉处罚,剥夺受教育权,或涉嫌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校纪处分不应等同于刑事处罚。本案中,学校未举证证明李欣莳行为实际导致教学活动中断、校园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或因“舆论影响”为由施以顶格处罚,存在滥用裁量权之嫌。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作为女大学生,李欣莳咋没有风险意识呢?和荷尔蒙爆棚的乌克兰电竞选手Zeus发生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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