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大学生小郑为减轻家里负担,经人介绍给陈女士五年级女儿做家教,一个多月上了

时刻纯真 2025-07-03 15:37:29

重庆,女大学生小郑为减轻家里负担,经人介绍给陈女士五年级女儿做家教,一个多月上了17次课共41小时,还帮网购187.07元物品。补课结束陈女士称周转不开拖欠家教费。一年多来小郑多次索要无果,电话空号、人搬走,无奈之下小郑只能报警,希望陈女士归还4287元。 据悉,小郑这姑娘特别懂事,想着家里经济条件不算宽裕,就琢磨着利用课余时间找点兼职,帮家里减轻点负担。 2024年7月底的时候,经人介绍,她去给陈女士五年级的女儿做家教。那孩子暑假过后就要上六年级了,家长想着趁假期让孩子补补语文和英语,好在新学期能有个好成绩。 小郑这姑娘可认真负责了,每天都会花一个多小时来备课。她把教材翻得滚瓜烂熟,还自己整理了好多资料,那些资料攒起来都有厚厚一本。 她心里想着,一定要把孩子教好,这样既对得起家长的信任,也能多赚点钱贴补家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小郑上了17次课,总共41个小时。 每次上课,她都得提前出发,光通勤就得花3个小时。可这姑娘不怕辛苦,她觉得只要能把钱赚到手,一切都值了。 另外,小郑还特别贴心,她知道孩子学习需要一些学习用品,生活上也可能有些小需求,就主动帮陈女士买了价值187.07元的学习生活用品。 这姑娘善良得很,压根就没想过要跟陈女士提索要这些物品的费用,也没计算自己为了这份兼职所花费的时间和交通成本。她满心期待着补课结束后,能顺利拿到家教费,给家里一个惊喜。 小郑和陈女士之间的这种劳务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小郑为陈女士的女儿提供家教服务,陈女士支付相应的报酬,这就形成了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小郑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家教服务,并且还额外帮忙网购了物品的情况下,陈女士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家教费和物品费用。 这就好比咱们去商店买东西,商家把东西给了咱们,咱们就得付钱,这是一个道理。 补课结束后,小郑满心欢喜地等着陈女士支付家教费。可陈女士却说钱周转不开,让小郑等下个月再给那4100元的家教费。 小郑当时也没多想,觉得谁都有个资金紧张的时候,就答应了。然而,这一等就是一年多。小郑心里开始发愁了,她多次给陈女士打电话索要费用。 几百个电话打出去,陈女士就接了一次,还跟小郑说自己在四川老家,手机坏了,等回来就给钱。小郑虽然心里有些无奈,但还是选择了相信陈女士。 可没想到,又拖了半年,到了2025年7月,小郑再打电话的时候,发现电话成了空号。小郑这下可慌了神,赶紧和父亲一起上门去要钱。 结果到了陈女士家,敲了半天门也没人开。小郑心里那个委屈,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就这么打了水漂。 陈女士明知自己欠小郑钱,却故意拖延不还,甚至还玩起了失踪,电话空号、人搬走,这明显就是故意而为的逃避债务行为。陈女士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小郑已经履行了家教服务的义务后,陈女士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可她却一直拖欠,这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陈女士声称手机坏了、不在重庆等理由来拖延还款,这完全就是借口。在当今,电子支付方式非常便捷。就算手机真的坏了,也可以借用别人的手机进行转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还款义务。 陈女士故意不还款,还找这些站不住脚的理由,实在是让人气愤。 小郑面对陈女士的这种无赖行为,无奈之下只能报了警。她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陈女士归还那4287元。 这姑娘实在是太不容易了,她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减轻家里的负担,却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在进行交易或者建立劳务关系的时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就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像小郑这件事,如果当初她和陈女士签订了详细的家教合同,约定好家教费、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那么在陈女士拖欠费用的时候,小郑就可以依据合同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或许就不会拖这么久,也不会这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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