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托育园受伤:责任与赔偿的法律较量
上海虹口区,原告刘某1,一个年幼的孩子,在被告某某公司的托育园中受伤,引发了这场法律诉讼。
2021年12月20日,刘某1的母亲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课程服务协议》,将孩子送入某某公司的托育园。这份协议原本是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但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
2022年3月1日上午,刘某1在托育园的游乐区玩耍时,不慎摔倒并撞伤了额头。带教老师虽然当场进行了止血处理,但伤口较为严重,需要到医院进行清创缝合。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某某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刘某1的伤口处理出现了延迟。
刘某1被送往某某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后,医生诊断其左侧眉部有5厘米的裂口,伤口深及肌层,需要进行缝合。医院还告知,刘某1后续需要进行整形修复,最佳手术时间是在伤口愈合后的6至18个月内。这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不仅身体上遭受了痛苦,心理上也留下了阴影。
刘某1的父母在得知孩子受伤后,立即赶往医院。他们对某某公司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认为公司在孩子受伤后的送医和通知家长的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孩子的权益。
2023年5月12日,刘某1将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并要求公司支付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及整形修复的相关费用。
法庭上,双方的代理人都据理力争。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他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某某公司在孩子受伤后的处理过程中存在过错。他们指出,某某公司未能及时送医和通知家长,导致孩子的伤口处理延迟,加重了孩子的伤情。
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则辩称,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愿意承担主要责任,但希望减轻赔偿金额。他们对刘某1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金额均表示认可,但对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示不认可。他们认为,误工费的计算时间过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在审理此案时,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某某公司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进一步指出,双方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达成一致,法院予以认可。对于误工费,虽然刘某1的父母提供了收入证明和请假材料,但未能证明实际的误工损失金额。考虑到孩子年幼,看病需要家长陪同,结合看病次数,法院认为被告自愿承担2,590元误工费是合理的。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刘某1的伤情尚未达到人体损失致残疾程度,但面部受伤且瘢痕短时间内不能消除,确对刘某1有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定为3,500元。
至于后续的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和整形修复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做处理,刘某1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1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250.55元。案件受理费206.26元,由某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