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搬了新的住所后,退掉了之前的租房,可当女子去搬运剩余的行李箱和一些

哈皮的可可 2025-06-20 15:08:55

浙江宁波,女子搬了新的住所后,退掉了之前的租房,可当女子去搬运剩余的行李箱和一些衣物时,却发现都被中介给扔了。原来中介误认为是女子不要的,所以就帮忙扔了。后女子向中介索赔1000元,但中介却指责女子敲诈,并表示顶多赔偿500元。 据1818黄金眼6月16日报道,女子张某之前与她人合租了一套房子,约定租赁时间是2024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2日。最近房东要收回房子另做他用,所以由中介提前通知了张某不续租了。 张某因为腿脚不便,与中介协商在最后两天搬走,中介也同意了。 6月11日,张某先将部分冬季的衣物给搬到了新的地方,留下了一些夏季的衣物。然而等6月12号中午,张某准备去搬夏季的衣物时,却发现衣物和行李箱都没了。 张某以为是遭贼了,于是联系了中介,谁知对方竟说东西都扔垃圾桶了,以为是不要的。 张某在向中介解释清楚后,中介带着张某去了小区垃圾房内寻找,最终找回了部分物品,但这些物品都已经脏了。 张某估算了下损失,起码有3000元,于是她向中介提出了1000元的赔偿金。 然而中介听闻要赔偿1000元,顿时不干了,认为张某是在敲诈。中介表示,这顶多赔偿500元。 1、张某向中介主张赔偿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将自己的物品放在尚未退还的租房内,而且之前也和中介打好招呼说最后两天搬空,中介当时也答应了。 既然如此,中介应当遵守这个约定。可现在中介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某的行李给扔了,这显然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中介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2、张某向中介索赔1000元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某对自己的物品损失估算为3000元,但向中介提出了1000元的赔偿,这其实十分的合理。 虽然张某被丢掉的很多东西都是用过的,比如:衣服、行李箱,如果拿去市场上卖,根本不值钱,但当时张某的租期还未到,张某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而中介擅自闯入张某的屋内,将张某的物品一应丢入了垃圾场,这不仅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张某的住宅安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张某向中介索赔1000元,其中不仅包含了物品的损失,还包含了侵犯住宅安宁的精神损失,或者说是中介的违约损失。 且她在整个过程中也一直在积极与中介方沟通协商,并没有无理取闹。中介方不能因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就随意指责租客。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发布于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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