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女子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将丈夫头部划伤。丈夫为了自保,用凳子、耙子、锄头等工具将女子击打致死。可检方却指控丈夫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处无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无期徒刑的量刑过重,称其行为只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和认罪认罚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据众播视频6月13日报道,男子王刚与女子王春兰是一对夫妻。王春兰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出院后一直在家服药。 王刚见王春兰一直在家待着也不是事,所以就决定带她一起外出打工,这样也方便照顾。 2024年10月31日晚上,王春兰的精神疾病突然发作,她手持水果刀冲向王刚,幸亏王刚躲避及时,刀刃只将他的头皮划伤。 之后,王刚逃到了屋内,王春兰则追了进去,双方继续发生撕扯。王刚一怒之下,将王春来绊倒在地,随后拿起凳子、耙子、锄头等工具,向王春来的头部猛砸,直至她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 案发后,王刚直接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但当医护人员赶到时,王春兰已经死亡。经鉴定,王春来生前头部遭受了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王刚的伤情构成了轻微伤。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王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王春兰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王春兰死亡,故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建议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王刚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王刚是在王春兰对其行凶时,出于保命才打伤了王春兰。事后王刚及时报了警并叫了救护车,说明王刚并不具有杀害王春兰的目的。 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王刚有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即便王刚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那也只是防卫过当,不应该判得那么重。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从警方调查的笔录得知,王刚在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在用板凳和耙子击打了王春兰头部后,王春兰已经晕了过去。 也就是说,王春兰的不法侵害行为在那个时候已经结束,不会再对王刚产生威胁。 可王刚却对王春兰继续实施击打行为,而且还是用锄头继续击打王春兰的头部,直至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刚当时已经失去了防卫的条件。 此时,王刚的行为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其主观上就是想要杀死王春兰,故王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过,王春兰未及时吃药导致精神病发作伤害了王刚,对本案的引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自身具有过错。而王刚事后主动投案自首,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王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结果,有网友认为判决合理,因为王刚换了三次凶器,这不太符合常识。 但也有网友认为,判无期徒刑太重了,毕竟王春兰先动手的。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众播视频发布于2025年6月13日下午14:00
河南许昌,一女子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将丈夫头部划伤。丈夫为了自保,用凳子、耙
哈皮的可可
2025-06-19 22: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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