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参加聚餐时明确表示要喝啤酒,结果组织者却调侃男子“喝啤酒小鸟不好使”,

重瓦下庆 2025-04-22 15:38:41

辽宁,男子参加聚餐时明确表示要喝啤酒,结果组织者却调侃男子“喝啤酒小鸟不好使”,虽然组织者说完就给男子道歉,可男子依旧很生气,独自喝了一瓶半啤酒。聚餐结束后,组织者开车送男子回家,岂料不久后男子突发心肌梗死死亡。男子家属耿耿于怀,认为组织者有劝酒行为、言语侮辱行为,要求组织者赔偿30万元。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廉某与刚某系同村村民,一年前因为村里换届选举,刚某组织一场聚餐,廉某参加。

期间,刚某给每个参加聚餐的人准备了白酒,但是廉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表示自己只能喝啤酒。

刚某听后,开玩笑的对廉某说:喝啤酒不好,小鸟不好使,还是喝白酒吧。

廉某认为刚某就是故意羞辱自己,顿时变得有些不开心。刚某也意识到自己说错了话,当场给廉某道歉。

可是廉某对刚某的话耿耿于怀,吃饭的时候始终闷闷不乐,独自一人喝了一瓶半的啤酒。

聚餐结束之后,刚某开车将廉某送回家,然后便驾车返回。岂料,廉某刚进院子,就感到不舒服晕倒在地。家属见状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

廉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因证明为:突发心肌梗死。

事发后,廉某的家属对此耿耿于怀,尤其是知道了刚某在聚餐时的行为后,认定刚某存在侮辱、劝酒等行为,与廉某的死存在因果关系。

遂一纸诉状将刚某告上法庭,索赔30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刚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就餐期间让廉某喝白酒,故存在劝酒行为。当廉某明确表示自己不喝白酒只能喝啤酒时,刚某又对廉某进行言语上的刺激,导致廉某心情郁闷,是导致心肌梗死的诱因之一。故廉某的死亡,刚某存在严重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刚某认为:

第一,其在聚餐过程中,并没有存在劝酒行为,廉某喝的一瓶半啤酒,是自己主动喝的。

第二,刚某对廉某说的话,仅仅是开玩笑,并非是对廉某的生理进行羞辱。

第三,刚某与廉某关系不错,没有伤害廉某的故意。

第四,聚会结束之后,刚某亲自将廉某送回家中,且确认廉某已经进了院子,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廉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另自身患有疾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刚某不存在侵权行为,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廉某家属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时发现,廉某家属主张廉某心肌梗死系劝酒、情绪激动所诱发,不过由于事发后第二天,廉某家属已经对廉某的遗体火化,司法鉴定部门无法进行取证。

另根据当时其他聚餐参与者的证实,刚某确实存在不友好言论,但是当场对廉某道歉,态度诚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廉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明确喝酒可能会造成的风险。刚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廉某自愿参加活动。

廉某的家属无法举证刚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廉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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