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女子受男子邀请饮酒聚餐,后又来到KTV继续娱乐饮酒致醉。事后,男子

龙哥看法 2025-04-19 23:38:06

河北石家庄,一女子受男子邀请饮酒聚餐,后又来到KTV继续娱乐饮酒致醉。事后,男子将醉酒女子带回了家,期间见色起意,对女子做出不轨举动。当女子苏醒后,赶紧联系朋友拨打报警电话状告男子性侵,但法院认为根据现在证据不足以认定两人发生了关系,遂以强制猥亵罪判其1年,如何评价此案?(来源:半岛新闻、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郑某在租住屋内邀请李女士等人聚餐。

席间,大家边吃边喝,气氛热闹。饭后众人意犹未尽,又来到附近的KTV继续喝酒唱歌。李女士因不胜酒力,几杯下肚就有些迷糊。

凌晨散场时,李女士已经醉得脚步不稳。郑某提出送她回家,两人便乘坐出租车来到郑某的住处。

进屋后,李女士直接躺在卧室床上昏睡过去。不知过了多久,李女士突然惊醒,发现自己身上的衣物被脱掉,衣衫不整。

李女士遂赶紧给朋友打去了电话并报警。警方随即在郑某房间的床垫下发现了李女士的内裤。

事后,郑某被刑拘。郑某的亲属向李女士赔付30000元,获得了谅解。

经查证,事发当时,郑某趁李女士醉酒昏睡之即,趁机脱掉李女士的内裤、裤子,并抚摸、亲吻李女士。

因在李女士的身上未能提取到有关郑某的相关物证,在郑某身上也未能检出李女士的物证,无法印证李女士指控的“强行发生关系”。

即无法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郑某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罪,法院综合全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那么,本案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1、郑某为何不构成强奸?

简单来说,郑某不构成强奸的原因主要是证据不足。

强奸罪的核心证据门槛必须同时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和“发生性关系”,且证据链完整。

而在本案中,从男女双方身上均未检出精液等生物痕迹,关键物证缺失,无法直接证明两人之间发生过性行为。

而且仅有郑某一方的陈述,没有其他的旁证比如郑某为侵犯李女士曾经对其使用过暴力手段等支撑,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郑某构成强奸罪。

2、郑某又为什么成立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237条规定,所谓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

本案中,郑某趁李女士醉酒昏睡不知反抗,脱掉其衣物,并抚摸、亲吻她,这种行为违背了李女士的意愿,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注意,强制猥亵罪并不以发生性关系为构成要件,只要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和证据即可认定犯罪。

3、李女士的谅解行为起何种作用?

郑某家属赔偿李女士三万元,李女士对郑某表示谅解,表明郑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被害人的宽容,减轻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同时,也说明郑某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改过自新的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案件,最高可减少基准刑40%。

但注意,谅解书并非绝对免除刑事责任,只是法院量刑时的酌定从轻情节。

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对郑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而言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广大女性,在社交场合饮酒务必量力而行,保持对环境与他人的警觉性。尽量避免在醉酒状态下与非信任对象独处,必要时提前安排可靠人员护送。

与此同时,“色字头上一把刀”,也希望大家能够克制欲望,保持清醒,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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