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一女教师入职某学院31年,月工资只有2000元。然而在临近退休时,还遭

重瓦下庆 2025-04-16 11:00:47

山东泰安,一女教师入职某学院31年,月工资只有2000元。然而在临近退休时,还遭到学院解聘,理由是劳动合同已到期。之后,学院停发了女教师的工资、还停缴了她的社保。女教师觉得十分委屈,而学院却表示之前已经通知女教师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给出补偿方案了,女教师这边否认了这个情况,称学院只是说合同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并没有说续签劳动合同或补偿。

(来源:环球网等)

女教师张某从1993年起,就进入了某技师学院工作。31年来,她与学院签订了份劳动合同,还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

作为班主任,她认真负责,所带班级成绩优异,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然而在2024年2月,50岁的她快要退休时,学院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她的计划。学院明确告劳动合同已到期,且不再续签,让她尽快去人事处签字办理相关手续。

张某懵了,她觉得自己为学院付出了大半辈子,怎么能说解聘就解聘呢?而且她从未享受过和有编制的教师同等的待遇,工资一直都很低,从2002年的每月500元,到现在只有每月2000元的工资。

事后,学院方面坚称:去年2月就通知了张某合同要到期了,还给出了续签或不续签拿补偿金的两种方案,并且表示同意她的退休请求。

然而张某却否认了有这样的事,学院明明就是直接告知合同终止。

目前,张某只求在学院正常退休。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张某都快退休了,学院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吗?

首先,张某与学院的是劳动关系,且签订了4次劳动合同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张某在学院连续工作了31年,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学院应当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学院并没有这么做,这显然违反了规定。

至于学校表示是张某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院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即便学院经营困难或者发生重大重组,亦或者张某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学院都不得在张某还有3个月退休的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哪怕是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能提出,这是为了保障张某的退休权益。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在学院办理退休。

最后,作为一名在教育行业兢兢业业31年的老师,而且还多次获得荣誉称号,这样的老师绝对是个宝,有些学院巴不得返聘这样的老师,可这所学院的做法令人无比寒心。

此外,张某干到现在才2000多元一个月的工资,即便是当地也算是最低工资那一档了,2000元一个月能干啥?难道有编制的老师就一定比张某教得好?

工资的发放应该是能者多劳,不应该看编制,这所学院的风气很不好,希望能尽快进行改正。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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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虎在山

虎在山

1
2025-04-16 13:36

不是外资,外资的话早已终身合同了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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