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为阻止大爷钻进机器里面捡扣件,两次合上电闸导致机器运转将大爷挤压致死。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过失犯罪刑事立案。但检察院认为,男子就是故意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量刑。法院这样判!
(来源: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董大爷与刘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董大爷平时在村里附近的一家加工厂打零工,帮补家用。
男子董某出生于1968年,与董大爷是同村村民且同在一家加工厂工作。但董某是固定工作,已经在加工厂工作两年时间。
按照工厂的工作流程,工人分别站在滚筒机器的旁边,等待滚筒滚出扣件。
之后,工人捡起传送带上的扣件,对扣件进行打眼。完成以上工作后,工人将已打了扣眼的扣件放在自己的篮子里,下班时计件。即工厂是以计件的方式结算工资。
事发当天上午9时许,共计有十几个工人在一台滚筒旁边工作。滚筒停止工作后,董某、董大爷等工人为了多捡几个扣件,互不相让。期间,董大爷为了多赚点钱,钻进滚筒里面,捡还没有滚出来的扣件。
董某见加工厂专门管电闸的工人不在,走到电闸旁边并说道“我合电闸了啊!”
当时大家都以为,董某只是在开玩笑,吓唬一下大家而已。可谁料,董某真的连续两次合上电闸,导致滚筒突然转动起来。
虽然滚筒只是短暂通电,但还是导致在里面捡扣件的董大爷胸部等位置被挤压。
董某得知闯下大祸后,先是与其他工友将董大爷救了出来。之后,立即逃离工厂。
将董大爷抬出来后,工友第一时间通知老板,并拨打120将董大爷送到医院抢救。
事发当天下午,董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董大爷系钝状物外力作用(如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开始时,公安机关还以为董某是过失造成的,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董某量刑,其最高会被处有期徒刑七年。
但公安机关对加工厂老板和现场其他工人进行询问后,发现董某原来是故意的。
最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董某。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那么董某的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检察院建议对董某量刑有期徒刑12年-15年。
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共计92万元。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董某辩称,其在事发时没有合第二次闸、其合闸时并未看到滚筒里有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其拒绝认罪认罚。
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系间接故意杀人且事发后也参与了施救,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这样判:
首先,经审查,证人证言证实滚筒车间系敞篷车间,事发时间为光线充足的上午9时许,董某在距离滚筒1.5米左右的地方合电闸,完全可以看清滚筒的内部情况。
董某在加工厂工作两年多时间,对于工厂的工作流程、机器运转等情况十分熟悉。
因此,在有多个目击证人证实董某有两次合电闸行为且合电闸曾与董大爷有对视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董某主观上是故意的。
通过董某系两次合上电闸来判断,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导致董大爷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董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鉴于董某在事发后与其他工人一起对董大爷有救助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再次,双方在案发前并无矛盾纠纷。本案系由争抢扣件引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即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法院只支持董大爷家属关于丧葬费部分的索赔诉求。
综上,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赔偿家属4.7万元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