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捡到一个手机,失主打来电话,说男子把手机还给自己,自己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双方见面后,失主不愿给钱,还说手机是男子偷的,男子一怒之下,摔坏手机,对方报警,男子因摔坏他人手机被行政拘留5日。可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结果悲剧了。
2023年2月,男子李某在地铁口捡到一部手机,就在他不知如何是好时,接到了失主蔡某打来的电话。
蔡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后,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借了朋友的手机,赶紧拨打了自己的号码。
电话接通后,蔡某询问李某,是不是捡到了自己的手机,这部手机对他来说很重要,希望李某能还给自己,并承诺可以给李某一些报酬。
李某听后,觉得蔡某还挺客气的,双方约定在某地铁口见面,协商手机归还的事宜。
李某早早等在了地铁站出口,不久后,蔡某也匆匆赶来。
蔡某让李某把手机还给自己,可李某却让蔡某先给报酬,他觉得手机是自己捡到的,又花了时间在这里等蔡某,蔡某多次得给点。
蔡某皱了皱眉头,心里有些不乐意,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气氛渐渐变得紧张起来。
李某觉得是蔡某承诺给报酬的,蔡某不能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钱多钱少无所谓,这是诚信问题。
而蔡某却认为自己丢了手机,本就恼火,李某还那副咄咄逼人的样子,也来了气,脑子一热,竟脱口而出:“谁知道这手机是不是你偷来的,我看你就是个小偷!”
这句话就像一颗炸弹,瞬间点燃了李某心中的怒火。
李某气愤难平,自己好心捡到手机,又在这里等着失主,结果反而被污蔑自己是个小偷。
两人越吵越凶,周围的行人都纷纷投来异样的目光。
李某被彻底激怒了,他觉得自己的一片好心被当成了驴肝肺,气得浑身发抖。
他从口袋拿出蔡某的手机,狠狠地摔在地上,可李某还不解气,再次捡起手机重重摔下,之后更是把手机朝着楼梯口下方扔去。
等蔡某捡起手机时,手机已经被严重摔坏,无法正常使用了,蔡某又气又心疼,报了警。
很快,警方赶到现场处理,经过了解,这部手机是蔡某在2020年花了1500元购买的。
李某因为故意摔坏他人手机,造成手机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可李某始终不服,他认为自己好心捡到蔡某手机,蔡某承诺把手机归还,就给他相应的报酬,可双方见面时,蔡某不仅不给报酬,还污蔑自己是小偷,蔡某故意激怒自己,有错在先。
复议无果后,他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给予他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要求给予赔偿。
可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捡到他人物品,需要将物品返还,或者妥善保管。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捡到他人物品,是不能据为己有的,需要将物品归还给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部门。
《民法典》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到物品后,需要妥善保管,如果造成损坏,丢失,需要照价赔偿。
李某捡到蔡某的手机后,需要将手机返还给蔡某,并且需要妥善保管手机,故意损坏手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将捡到的物品归还,可以索要报酬吗?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捡到他人物品,因保管产生了一些必要费用,可以找失主索要这部分的款项。
另外,如果失主有承诺,会给予报酬,那么失主在领取物品时,应当信守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
蔡某得知李某捡到自己手机后,在电话中承诺,让李某归还手机,自己会支付报酬。可双方见面后,蔡某不仅没有支付报酬,还说李某是小偷,这种做法激化了矛盾,是不合适的。
如果双方好好沟通,或许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3、李某冲动之下,摔坏蔡某手机,被行政拘留5日,还要赔偿蔡某的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某和蔡某就支付报酬的事情产生了纷争,双方可以报警处理,找一个可以说理的地方,可李某冲动之下,故意摔坏蔡某的手机,有理变成了无理,也需要为此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所以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损坏他人物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可能还会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遇到问题,一定要记得冷静处理,冲动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在这件事情中,大家觉得李某和蔡某,谁的责任更大一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