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大爷拉着狗爬犁在景区做小生意,突然看见一中年女子摔倒,大爷善良,立刻拨打急救电话,还给她垫付3740元医药费,女子说过两天还钱,谁知两天之后,女子跑路,拉黑大爷,女子丈夫打来电话,说女子骨折,要大爷赔偿50000,大爷报警,警方调监控一看,女子摔倒时离狗爬犁1.5米!
(内容来自:九派新闻)
李忠武大爷人如其名,为人忠厚老实,他63岁,早已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
可是他闲不下来,在小雾凇岛拉着狗爬犁做小买卖。
他用狗爬犁拉着客人,在雾凇岛上游玩穿梭,客人高兴,他也能多挣几个闲钱,贴补家用。
小雾凇岛上景色优美,各地来的游客络绎不绝,他们看到雾凇美景,宛如仙境,有的欢呼雀跃,有的拿出相机,对着美录着视频。
更多的游客会和小雾凇岛的合影,美景衬托下显得人们宛若在仙雾中矗立。
2024年12月3日,上午时分,李忠武像往常一样,正在一旁等候客人。
他环顾四周,希望今天能多做几单生意,他穿着大袄,还是冷的瑟瑟发抖。
李忠武忽然发现,有位中年女子,不知为何坐在地上。
大爷心思淳厚,压根就没想太多,他出于善良的本能,急忙上前询问女子情况。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女子直接告诉他说: “我不能动了,是你的狗爬犁把我碰了!”
大爷一听,心里着急: 我的狗爬犁已经停了,怎么还能碰到你那?
可是李忠武心善,看女子站不起来,十分痛苦难受,他立刻拨打了120急救,把女子送到了医院。
大爷看女子是外地游客,心生怜悯,还为她垫付了3740元医药费。
女子躺在病床,嘴里说道: 过两天就把医药费还你。
谁知大爷左等右等不见女子还钱,这才知道她早已离开了吉林。
在这期间,大爷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女子丈夫,他说女子已经被摔的骨折,要在医院做手术治疗,他要大爷赔偿50000。
大爷一听,岂有此理,我老汉又没碰你,还给你垫付了药费,怎么就好人不得好报,不还药费,还反咬一口?
大爷回家告诉女儿,女儿立刻警觉,莫不是遇见了传说中的碰瓷?她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展开行动,把当时的监控录像调了出来,监控上显示,女子倒地时距离大爷的狗爬犁足有1.5米,离那么远,根本不可能是大爷碰的。
面对视频,女子丈夫无言以对,铁证如山,他没有异议。
民警问他为啥不还大爷垫付的钱,女子丈夫大言不惭: 当时没钱,所以不还!
那么问题来了,还钱时说自己没钱,出来旅游怎么就有钱了?大爷蒙冤,心里难受。
事情曝光,网友为之愤怒,空口白牙,污蔑大爷,大爷本是见义勇为,善心昭昭,当地文旅得知后,不能让好人吃亏,为李忠武大爷补偿了3700元。
女子的行为引起网友的愤怒,为了小钱,自己跑了,拉黑大爷,不想还钱,还想讹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大爷处于善良,帮女子拨打120急救电话,还给她垫付3740元医药费。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大爷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救助摔倒的女子而拨打急救电话并垫付医药费,构成了无因管理行为。
因此,大爷有权请求女子(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即救助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垫付的医药费3740元。
2,女子拉黑大爷不还钱跑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大爷把女子送到医院,还给她垫付了3740元医药费,女子说过两天还钱。
她离开后并拉黑大爷的行为,构成了对大爷债权的侵犯。
大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女子偿还债务。
3、女子丈夫要大爷赔偿医药费50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证据,可以证明大爷并未碰倒女子,女子摔倒的地方离大爷狗爬犁有1.5米的距离。
女子丈夫要求大爷赔偿医药费5000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爷并未碰到女子,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丈夫的索赔要求是无理的,大爷有权拒绝,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爷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他有权要求女子偿还垫付的医药费。
而女子的行为则构成了对大爷债权的侵犯,同时她丈夫的索赔要求也是无理的行为。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大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爷的善良,发自内心,他的善心得到了肯定。
大爷没有再追究此事,他还表示,以后谁有危难,自己还会伸出援手去帮助。
为大爷点赞的同时,不知那个女子,那对夫妻,在今后的日子里,在亲朋好友面前,将如何再为人?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