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江,男子与前妻离婚1年后,以孩子生病为由将前妻叫回家,次日凌晨男子前妻满身

闻花听叶 2025-03-26 14:37:43

江西赣江,男子与前妻离婚1年后,以孩子生病为由将前妻叫回家,次日凌晨男子前妻满身伤痕控诉被男子性侵。虽然男子否认与前妻发生了关系,男子前妻下体拭子中也没有检出男子的DNA,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邓某与女子邓某1原是夫妻关系,并育有2子。2020年,两人离婚。 2021年11月初,邓某以孩子生病为由将邓某1叫回家中。 次日凌晨许,邓某1通过微信联系自己的母亲,称被邓某强奸,让母亲帮忙报警。 邓某1的母亲当即便报了警。报警后,接警的民警很快来到邓某家中,并将邓某抓获。 邓某被抓后,邓某1在接受询问时,表示邓某不顾其反对,采取揪头发、扇耳光、扯裤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邓某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与邓某1发生了“关系”,但随后否认与邓某1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迫行为。 虽然如此,由于警方在现场找到邓某1的一条被扯烂内裤,又经鉴定,邓某1内裤上存在邓某的DNA,但邓某1下体拭子中没有邓某的DNA,邓某1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及挫擦伤累计达21.95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警方还是以涉嫌强奸罪对邓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审查案件后,同样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遂对邓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面对控诉,邓某仍坚称没有与邓某1发生关系,也没有实施强迫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邓某1能够很清楚、详细地陈述案发经过,且其在案发后立即联系其母亲报警;邓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执法记录视频可以证实案发当天邓某承认与被害人邓某1发生了关系,邓某作为一个已生育两个小孩的成年男性,应当很明确知道发生了“关系”的含义,其此后对此进行否认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邓某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此外,性器官接触后并非必然留下相关痕迹,故而被害人邓某1内裤上检出被告人的DNA而下体拭子没有检出被告人的DNA与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没有冲突。 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并无自动放弃与被害人邓某1发生性关系的表现,也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已完成强奸行为的犯罪既遂。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构成强奸罪为由,判处邓某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又提起上诉。邓某表示,案发当日,自己原本是想与被害人邓某1发生性关系,但因然。某1称刚打完胎不能同房,就没有强迫被害人邓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被害人邓某1的下体拭子也没有检出其的DNA分型,故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关于在案证据能否认定邓某犯罪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被害人邓某1能够清楚、详细地陈述案发经过,证明邓某采取揪耳朵、扇耳光、扯裤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全过程,并将体液弄在其肚子上,为保留证据,其还换了条内裤,事后其通过微信联系其母亲帮忙报警; 第二、抓获经过证明,邓某1报警称其女儿邓某1被邓某强奸; 第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邓某1耳朵、大腿、小腿、足背等处存在皮肤挫伤及挫擦伤; 第四、司法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送检的内裤2(从床上提取)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邓某、邓某1的DNA分型; 第五、处警民警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邓某当场向民警承认与被害人邓某1发生了性关系。 综上,上述证据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邓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邓某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了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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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非钱

钱非钱

7
2025-03-27 00:00

估计是零秒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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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花听叶

闻花听叶

个人简介 擅长浪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