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为隐瞒自己与家人相熟的女子是情人关系,认其为“干妹妹”。家人及女子的丈夫基于这个原因,没有怀疑二人的关系。可谁料,男子却因在车上与情人发生关系导致意外死亡。家属得知真相后,不愿意调解并以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为由,告上法庭索赔86万元。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苏某与妻子刘女士育有一子,一家三口与苏某80多岁的老父亲共同生活。郭某,1982年出生,多年前与苏某一家相识,并被苏某认作“干妹妹”,两家人关系融洽,各自的配偶对此从未怀疑。
事发当天,苏某约郭某陪同前往精神康复医院检查身体。检查结束后,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随后,苏某突称心脏不适,郭某见状让他平躺休息。但情况并未好转,郭某急忙联系弟弟前来帮忙,并打开车门向路过的群众求助。群众立即拨打120,一位老者还给了苏某速效救心丸应急。
11时20分,苏某被120送往医院抢救,但遗憾的是,他在路上已失去意识、无呼吸、无心跳,最终因急性心肌梗死离世。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和证人证言还原了事件经过,并证实苏某与郭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
家属得知真相后,感到被欺骗,坚决拒绝郭某的调解提议。他们以郭某未尽及时救助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6万元。家属认为,郭某基于与苏某的关系及先行行为,有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但她却未能及时拨打120,导致苏某错过抢救时机。
然而,郭某在法庭上否认与苏某是情人关系,并认为自己没有照顾及救助义务。即便有义务,她也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责任,苏某的死亡与她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郭某与苏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这一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虽然郭某在事发前与苏某有过亲密行为,但她并非医护人员,对苏某的病情并无充分认知。在发现异常后,郭某已尽到了普通人应当具有的救助义务,联系亲属、向群众求助并拨打120。
此外,法院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苏某的死亡与郭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对苏某进行救助方面,郭某没有过错。但鉴于郭某与苏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给苏某家属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法院酌定郭某赔偿苏某家属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驳回了家属的其他诉求。
注:图片来自网络,与本文无关
四叶草
车内发生关系与否,你怎么知道?难道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