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12岁女孩凌晨1点从小区楼顶坠落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女孩在坠楼之前,曾多次提及“焦虑、自杀”等话题,另结合天台的护栏高度,公安机关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岂料,女孩的父母却坚持认为,是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遂向物业索赔1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承担5%的责任,物业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了!
(案例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孩小花12岁,系初一学生,身高140cm左右,家住18楼顶层。家中还有有一个14岁的姐姐和一个6岁的弟弟。
2年前的一天凌晨,小花独自一人来到天台之上,犹豫片刻之后,从楼顶一跃而下。楼下的足浴店听到动静之后,立刻打电话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之后,经调查,确定了小花的身份,并联系了小花的父母赶到现场。经过对现场的勘察,民警发现,天台上的围栏高度约1米左右,另现场仅有小花一人的脚印。
再加上对小花生前聊天记录的查看,发现小花多次提及“焦虑、自杀”等话题,遂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可小花的父母却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是物业在管理通向天台的安全门存在明显的漏洞,即便是小花是自杀,物业没有将安全门锁上,与小花坠楼存在因果关系,遂向物业索赔18万余元。
小花父母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承担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安全而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护活动。
具体到本案,因为通往天台的安全门,始终是开启状态,使得小区的业主可以随意出入。且在事发现场,物业并没有安排专人对安全门进行管理,亦没有设置明显的“禁止攀爬”警示。
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瑕疵,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物业承担5%的责任。
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小花生前曾多次提及“自杀”,结合天台围栏的高度,基本能够确定,小花是自杀。
第二,事发时间是凌晨一点左右,小花的父母要求物业在安全门提供必要的引导、站岗服务,并不现实。
第三,小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照顾义务,也没有留意小花的心理活动,自身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综上,物业自身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物业在天台的围栏处,已经设置了相应的安全提醒,虽然没有设置“禁止攀爬”的字样,但是小花作为接受过初中教育的学生来说,理应知道攀爬天台的危险性。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
四叶草
我也认同物业无责
鱼头
无能家长,不卷自己卷小孩,美其名曰为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