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名男子与朋友到一餐馆用餐时,看了餐牌写着“杀猪烩菜”一份45元

大大的瓜 2025-03-24 22:37:26

内蒙古鄂尔多斯,一名男子与朋友到一餐馆用餐时,看了餐牌写着“杀猪烩菜”一份45元,于是就点了一份。可结账时老板却说,是一人45元,即两人就要收90元,并扬言不给90元就不给走。最终,男子不想惹事,被迫支付90元后,才得以离开餐馆。

事情是这样,黄先生与朋友结伴外出用餐时,来到一家餐馆处。黄先生与朋友看了一下餐厅提供的菜牌,虽然菜牌上每种菜品的价格大部分有所改动,但菜牌上却清楚写着“杀猪烩菜一份45元”、“猪排骨炖豆角一份50元”。

随后黄先生就点了一份杀猪烩菜。可结账却说要收90元,并解释称是一人45元,并非一份45元。可黄先生与对方理论时,老板却坚称就是一人45元,还准备打电话摇人,并要求黄先生删视频,且威胁黄先生称不给90元就不许离开餐馆。 黄先生随即表示自己要报警,老板听后态度才没有之前那么嚣张,但仍然要求黄先生按一人45元支付餐费。黄先生不想惹事,故只能支付90元后,才得以离开。 事后餐厅老板回应称,黄先生用餐前其问过是几人,并解释称45元是小份的量,听到是两人后,就加了一个人的量,所以才收90元的。

1、可对于老板的解释,网友们却并不买账。网友们认为,如果是老板所言属实,那就应当注明是一人45元,而不是一份45元,两者之间相差甚远。 也有网友表示,老板改价格那么积极,基本大部分价格都改过。为什么不愿意将“一份”改为“一人”,因此该网友认为,老板是在故意为坑消费者找借口。

2、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即黄先生到餐馆消费时,餐馆老板有如实告知其提供食品实际收费价格等具体相关信息的义务,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对其所接受的服务和购买的商品有知情权,商家有如实告知义务。 也就是说,黄先生在点餐时,老板就应当如实并清楚告知黄先生到底是一份45元,还是一人45元。 其次,任何商家在经营过程中,都必须明码标价,绝对不能模糊不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需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 注意!违反明码标价这一规定的后果,是需要行政处罚的,且经营者多收的款项必须退还给消费者。 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必须退还多收消费者的费用。 最后,如果仅仅是因价格有所争议,则属于民事纠纷。但老板却以不给钱不给走威胁、恐吓黄先生,那性质就变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6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了威胁或恐吓手段,致使他人因处于恐惧心理时,而被迫支付钱财的,那就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至少会受到治安处罚。 最后,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商家坑消费者的手段花样百出,令消费者根本防不胜防。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无良商家使用什么手段,只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就务必要第一时间站出依法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无良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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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与夜互消长 富与贵难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