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47岁女子到澡堂里洗澡,洗浴后未穿衣服在更衣室吹头发,岂料,一个只穿着短裤的男子直接掀开门帘。女子发现后,赶忙招呼更衣室里面的女工作人员进行驱赶。结账时,女子跟澡堂老板讨要说法,没想到老板却说,那男子都已经80多岁了,按电梯按钮都要眯着眼。见老板毫不在意,女子选择报警,结果悲剧了,警方发现该澡堂是无证经营。事后,女子将澡堂告上法庭,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47岁的宗某,三年前走进了当地一家由宋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洗完澡后,她站在女更衣室里吹头发,此时更衣室内还有一名正在打扫的女工作人员。
突然,宗某通过镜子发现,一名仅穿短裤的男子掀开了女更衣室的门帘,正准备往里走。宗某惊慌失措,连忙招呼工作人员一起驱赶该男子。
事后,宗某加快了穿衣速度,并来到前台询问究竟。老板告诉宗某,那男子可能走错了房间,而且他已经80岁了,连电梯按钮都要眯着眼才能看清。老板言下之意,男子并没看清宗某,希望她不要过分追究。作为补偿,洗浴中心免费送给宗某一次“奶浴”。
然而,店家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让宗某难以接受,她选择了报警。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原来这家洗浴中心并没有办理相关经营许可!
宗某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她的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侵扰、泄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宋某却认为自己无过错,拒绝赔偿,并给出了四点理由:一是宗某没有证据证明隐私权被侵犯;二是作为经营者,他无权扣留侵权人,只能报警;三是视频监控显示,侵权人只在女浴池逗留了七秒,不能证明他进入了第二层门帘;四是女浴池门帘上有明确标记,且边上有大字提示,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本案的关键在于,宗某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以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洗浴中心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该保护好顾客的隐私,尤其是女性顾客的隐私。
虽然洗浴中心在更衣室门口张贴了提醒标志,但现场并没有安排专人值守。因此,洗浴中心的行为与宗某隐私权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宋某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法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于防范事件的发生,而非事件发生后处理。对于宗某来说,被一陌生男性看见浴后尚未穿衣的自己,这种精神损害虽然身体上没有明显表现,但会对她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赔偿宗某1500元精神损失费。对此,你怎么看呢?
bruce
谁稀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