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所涉的系列案件中,其本人和代理律师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只是一句“不承认证据的三性”,就完成质证。
而被告要求饶谨提交原件核对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只是根据饶谨提交的一份涂抹不清,手写的,盖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作为判案依据,并称被告无法拿出“饶谨受过刑事处理的证据”,判所有被告败诉。
令人尴尬的是,有些判决生效后,饶谨又拿出一份机打的上海徐汇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不知法院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饶谨对被告提交的经过电子数据平台固定的证据三性都不认可,又该如何解决呢?
1、提交完整的数据固定证书;2、申请法庭进行司法鉴定。
可实际上,法院只认“公安机关是否处理”的刑事案件,而不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搞的像是维护上海徐汇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判决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