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大婚,大屏上播完一对新人的相爱历程,竟然突然跳出一女人在酒店光着上身的不雅照。全场600位宾客一片哗然,400位客人都是女子公公的生意伙伴,根本不认识女子,都私下议论,以为照片里的人是新娘,女子愤怒的把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婚庆公司:道歉是不可能的,这对我们公司声誉影响太大了。
2023年的某一天,林女士幸福的披上嫁衣,迎来了她一生中最为高光的时刻。
新郎是她的初恋,两人多年的感情终于开花结果,他人品好,家世也好,父母是做生意的,有经济实力给他们举办隆重的婚礼。
大屏上播放着林女士和丈夫相知相爱的甜蜜历程,这一对新人等在旁边,看得也是热泪盈眶。
万万没想到,意外这时候发生了,让林女士简直是无地自容,恨不得钻地缝。
等视频刚放完,林女士准备入场时,突然,大屏上竟突然跳出一张不雅照,照片是一女人在酒店床上光着上身侧躺着。
婚礼现场顿时一片哗然,唏嘘不已,当然,照片里的人不是林女士,但三分之二的人以为是林女士。
当天现场600位宾客,其中400位都是公公的生意伙伴,都是第一次见到林女士,所以,他们都认为是林女士。
宾客交头接耳,小声议论,林女士悲愤交加,欲哭无泪。
虽然婚庆公司员工很快把大屏关掉了,没等新人跟宾客做解释,又开始了接下来的婚礼流程。
婚礼结束后,宾客散尽,林女士也没办法解释了,她像吞了只苍蝇一样感到恶心,颜面扫地,声名狼藉,她愤怒的找婚庆公司讨要说法。
也不怪林女士这么生气,婚礼可是一个人一生最为重要的时刻。
而且亲朋好友都到场了,这丢人丢大发了,即使有200人知道不雅照里的人不是她,她的婚礼也注定沦为笑柄。
而公公400位生意伙伴,他们想当然的以为,照片里的女子是自己,也不能挨个去解释,越描越黑。
所以,林女士希望婚庆公司发道歉声明,为自己正名。
没想到,出了这么大的错误,婚庆公司竟然轻描淡写的说,他们把司仪、调音等业务外包出去了,而婚庆公司,已经跟这家不负责任的外包公司解约了。
不管林女士是要求赔偿,还是道歉,都跟自己说不着,应该去找那家外包公司。
林女士听了更加恼火,婚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却把责任推的干干净净,真是岂有此理。
但婚庆公司说,整个婚礼流程他们策划的很完美,节外生枝是外包公司的责任,谁犯的错谁承担,他们无责。
但林女士和丈夫认为,不雅照是存在电脑里的本地文件中的,浏览器在播放完他们的视频后,自动跳转到了文件里,婚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赔不赔偿的,林女士并不在意,她需要挽回声誉,但婚庆公司拒不道歉,一口咬定自己没错。
在婚庆公司看来,道歉容易,但从此公司就接不到订单了,谁还敢把婚礼给他们策划?那不是砸饭碗吗?
婚庆公司的态度,触碰了林女士的底线,他们一纸诉状,把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都告上法庭。
在她看来,两家公司一个都别想跑,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她好好的一个婚礼就这么被毁了,而他们就像没事人一样,哪有这个道理?
外包公司倒是挺识时务,知道自己推卸不了责任,表示愿意道歉。
但婚庆公司还是煮熟了的鸭子嘴硬,坚决认为自己无责,大言不惭的说:道歉是不可能的,这对我们公司声誉影响太大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庆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有责任按照与林女士签订的婚礼策划合同履行义务,确保婚礼过程的顺利进行,包括视频内容的正确播放。
婚庆公司没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不雅照被播放,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林女士的名誉权,导致她在婚礼现场的声誉受损,并可能引发后续的社会评价降低。
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林女士在婚礼现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且由于不雅照的播放,她的社会评价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可以认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林女士有权要求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和外包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林女士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律师费8000元。
婚庆公司提起上诉,但不知什么原因有撤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