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背后的法律变迁和性别文化研究
陆逊聊文学
2025-02-25 16:17:22
晚清与民国时期的夫妻制度都存在一夫一妻制,但是晚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民国时期是“一夫一妻制”但也默许纳妾,晚清到民国有了一定的婚姻自主性,女性也从毫无法律权利、完全依附男性到拥有部分法律权益。婚姻大多数是家族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家族利益为核心也消解了个人意愿,这也导致正妻与妾室在森严等级制度下权力地位、财产继承等各方面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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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这个行为在中国有着非常悠久和复杂的历史,也是婚姻制度中不容忽视且根深蒂固的一部分。纳妾和法律的历史也凸显了民国时期理解中国法律历史的意义,1928年开始,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立法者必须禁止纳妾。关于处理纳妾的方式和对待妾的方式也区分开来,纳妾的行为被禁止,但妾自身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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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在家庭制度中通过不同的程度和方式纳入亲属关系结构,承担了很多作为妻子与母亲的共同责任。妾的主要职责也是生育继承人,起到传宗接代的作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不能被视为亲属,妾室的孩子的地位也较低。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妻掌管了大部分权利,在由女性掌管的内院中,且通常会被描述成强势的正妻的配角,常常讨好正妻并服从她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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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共产党法律的角度考察对于纳妾的法律思想,就可以看到与民国早期和国民党的法律不同之处。奉行一夫一妻制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的两大原则,在涉及关于切的案件中,需要维护一夫一妻制,并要求终止纳妾。采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方法,也可以了解中国共产党婚姻法倡导的法律原则带给社会和家庭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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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妇女 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中的581起与妾相关的法庭案件记录,可以看到一夫一妻制度的构建中与纳妾相关的问题和存在的冲突。通过法律和社会观念两个具体的思考维度,利用婚姻和家庭的历史线索影响当代人的思考。这本书通过独特的角度让我们看到法律张力与社会观念相结合下为了平衡利益和争取权益所造成的诸多女性在婚姻中起自主权的具体案例。在社会观念的影响下,也给予了当代人许多深刻的思考,关于如何具体的缩小形式平等和实际平等之间的差距,社会文化如何潜移默化的影响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角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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