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贷款30000元买了一台二手车,车子开了两年之后,男子找到当初办理贷款的中介,要求退还服务费2500元。中介表示,我都为你服务了,怎么你现在要求退款?可男子却说,当时是二手车商向我推荐的你,你这个服务费应该去找车商要,不应该找我要。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男子陆某气冲冲的找到中介宋某,当场质疑:为何你当初要收我这2500块钱,这个跟车辆检查是没关系的!
可宋某却说,这是当初用于车辆检测评估的,并且还安装了GPS,办理了贷款,这些活都是我或者别人帮你做了,帮你干活是要付费的呀!
可陆某立马反驳说:我没找你,是二手车商找得你!你钱退还给我,你去找二手车商要钱!
宋某回了句:你脑子有问题啊!哪有这种逻辑的!
但陆某还是不依不饶,追着宋某要钱!后来宋某干脆不接电话也不回消息了。陆某接着就把宋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某返还当初的2500元中介费,还要宋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要赔偿三倍损失7500元,同时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不过,在法院宋某把陆某这单生意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证据都出示了一下。
宋某表示,当初是陆某要买车,自己经二手车商介绍,认识了陆某后双方添加了彼此的微信。
之后经过协商,宋某为陆某提供车辆检测、评估、安装GPS费用,以及贷款相关服务费,共计2500元。陆某直接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收到之后宋某回复,收到车辆评估检测相关货款,如贷款因你个人原因不通过,此款分文不退,如我方原因造成贷款不通过此款退还给付款方。
几日之后,贷款成功办出,车子办理了过户。就这样过了两年,两年之后的某天,宋某收到了陆某的信息,要求宋某返还当初的2500元,说这笔钱和车辆检查没关系,还说其已经咨询过了律师,这是非法的。
宋某收到信息之后感觉很无厘头,表示这所有的服务工作都完成了,怎么你现在要求退款?
而陆某则表示,宋某收这2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当事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他人损失,即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当事人欠缺受益原因、保有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本案中宋某在收取2500元时,在微信中表述过:收到贷款车辆评估检测费。以此可以认定陆某因为购买二手车需要贷款,所以才向宋某转账了2500元,因此该支付是有合法依据的,并非错付,或者误付,该钱款的交付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宋某收到2500元之后,曾经表述过如贷款因陆某个人原因导致不通过,则分文不退,如因宋某原因导致贷款不通过,则可将款项退还给陆某,据此可以认定该款项实际就是为了让宋某帮助办理贷款,该款项退还的条件是贷款未能办理出来且不能归责于陆某。
现时隔两年后,陆某主张退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终,法院驳回了陆某的诉请。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