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发现出租车司机绕路1.5公里,进行了投诉,出租车公司承认司机存在绕路行为,并愿意退赔20元。可男子却认为对方构成欺诈,要求退还216元打车费和24元高速费,并赔偿三倍打车费用648元。双方沟通未果后,男子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网友:真想绕路,就不会是多1.5公里了。
2023年4月14日,付先生像往常一样,从机场出来,叫了一辆出租车,打算坐车回家。
因为工作的缘故,付先生经常需要从机场打车回家,对回家路线也比较熟悉,上车后,他跟司机说了自己要去的地址,并说了大概路线。
因为路程较远,司机打开了导航,付先生以为司机会跟着导航走的。
可车子刚开动没多久,付先生却发现司机师傅没有走自己经常回家的那条路线,也没有按照车内导航规划的路线走。
付先生以为司机弄错了,急忙提醒对方,并要求对方按照导航规划的路线行驶。
可没想到,对方却说自己没有开错,说他选择的路线路况好,能早点到达目的地。
付先生见对方不肯听自己的,也没有再多说什么。
终于,车停了,司机师傅说打车费216元,高速费24元,一共是240元。
付先生算了一下,比自己平时回家的路线多了近20元的路费,他心里有些不舒服,但还是支付了费用,并索要了发票。 到家后,付先生仔细核对了发票上的里程数,发现比自己平时回家的路线多出了1.5公里。
付先生二话不说,拿出手机,直接就把这事投诉到了出租车公司。
他说自己跟出租车司机把自己回家的路线说的清清楚楚的,可司机偏偏不按照自己要求的路线走,也不跟着导航走,而是非要带自己去绕路,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客服了解到付先生的诉求后,表示他们会好好查一查,给付先生一个交代的。
之后,出租车公司给付先生打来电话,说经过他们的测试,发现司机王师傅当天确实多绕路行驶了1.5公里,他们承认这个事实,并愿意退赔20元给付先生。
可付先生却对这个赔偿方案表示不满意,他认为司机故意带自己绕路,这是欺诈,应当严惩。他要求出租车公司退还当天的打车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双方并未谈拢,付先生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王师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给予赔偿。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和付先生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王师傅应当按照合理的路线,将付先生送到目的地。
《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作为出租车司机,王师傅应当在乘客上车后,问清楚乘客的地址,在乘客没有要求走哪条路线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导航选择走离目的地又快又近的路线。
如果乘客有自己熟悉的路线,可以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避免误会的产生。
2、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路线行驶,故意增加运费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民法典》第813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王师傅既没有按照付先生要求的路线行驶,也没有按照导航的规划路线行驶,而是走了一条自己认为合适的路线,可到了目的地后,却比付先生平时回家的路线多了1.5公里。
并且,经出租车公司测试,王师傅确实存在绕路的事实。
3、法院判决:王师傅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定:王师傅作为从事驾驶服务的专职人员,应当清楚最优行驶路线,但是其故意绕路,并加收费用,导致乘客支付了更多的费用,损害了乘客的利益,其行为构成欺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付先生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于付先生要求的退还全部打车费用和高速费用,并以此给予三倍赔偿的要求,法院认为非绕路部分的车费和过路费是付先生应当承担的必要费用,不属于他的损失。
法院酌情判定出租车公司将绕路部分多收取的19.8元退还给付先生,并按照该基数给予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付先生500元。
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上观新闻--2025-2-20 --《上海一辆出租车故意绕路1.5公里,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乘客获赔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