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区分“借款不还”型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犯

南昌的黄风华 2025-02-20 12:15:11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犯罪? 区分“借款不还”型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以及出借人是否因虚构的借款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 首先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借资金。主观见之于客观,具体可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如掩饰真实身份借款,得款后逃匿,显然没有归还借款的打算,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以真实身份借款,但得款后立即通过更换联系方式、变更居住地址等方法隐匿行踪,既无归还意愿也无归还行为的,同样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如明知不具有现实的或者可期待的还款能力,仍谎称有房产、债权、投资等,编造借款理由大量借款,并将所借钱款主要用于还债、挥霍、赌博等无法收回资金或者高风险活动,导致未能归还或者仅归还少量钱款的,表明其没有归还意图,所归还部分通常也表现为借新还旧或者借多还少,属于以借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当然,对于为借取钱款虽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但将所借钱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保障归还借款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确因生产经营失败导致未能归还借款或者仅能归还少量钱款的,鉴于借款时具有归还意图和可期待的还款能力,最终也有还款意愿但属客观不能,一般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分析判断出借人是否因虚构的借款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可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如发生在亲戚、好友、男女朋友等特定关系人之间的借款,应判断出借人是基于虚构的借款事实还是基于情感等因素而出借钱款。若对借款人比较了解,也知晓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况,仍出于亲情、友情、爱情或帮助而出借钱款,则出借人并非完全或主要因为被骗而出借钱款。再如职业放贷人,相较于普通人,往往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借后不还的风险有更高认知,如明知借款人虚构或夸大信用资质、还款能力、资产状况等,为赚取高额利息仍出借钱款,自愿承担一定的坏账风险,借款不还并未明显超出其预判的,就难以认定其主要因为被骗而出借钱款。 总之,对“借款不还”型案件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既要防止轻纵犯罪,又要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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