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犯罪“吸粉引流”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情】: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其上线发布的“打电话让他人关注股票、公众号以及打电话询问他人是否在找工作可以赚钱”信息,就添加其上线为好友。其上线在介绍工作流程后,将不特定人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张某。张某便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以关注股票、公众号、帮助找工作为由,对有意向的对象,诱导其添加上线提供的特定微信号,为上线实施诈骗创造条件。张某在与被害人联系后,只要被害人添加了上线提供的微信号或者关注了上线提供的公众号,就算成功一单,上线会向张某支付40元至60元不等的报酬,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万元。 针对上述案情,需要解答的问题是: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获取利益,帮助上游犯罪“吸粉引流”,此类情形究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还是帮信罪?对比,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其理由为: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吸粉引流”帮助,客观上通过“引流吸粉”的方式为诈骗分子后续实施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其理由为: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给不特定的被害人打电话,诱导被害人添加诈骗团伙提供的微信,为其上线实施诈骗创造条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帮助网络犯罪“吸粉引流”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情】: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
南昌的黄风华
2025-02-15 11: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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