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是卖猪饲料的,每年为了维持和客户关系,都要宴请一些重要客户。今年,男

滨培看法 2025-02-19 22:37:38

山东,一男子是卖猪饲料的,每年为了维持和客户关系,都要宴请一些重要客户。今年,男子又一次性宴请了六七个客户,买了不少好酒,但酒桌上,只有三个人喝酒。有个客户好酒,男子虽然没有劝酒,但亦不劝阻。酒过三巡后,客户坚持自己骑摩托车回去,男子及他人任由其独自回家,不幸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客户的家人将男子及其他人均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10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案情微调) 老张(化名)是个生意人,从事猪饲料买卖,摸爬滚打多年后,自然是知道要维系上下游的客户,包括猪饲料供应商和下游买家。 老张每年结算完货款后,只要稍有余钱,他就会邀约这些关键人物,摆上一桌丰盛的宴席,以酒会友。今年的宴请与往年无异,老张同样精心挑选了美酒佳肴。 然而,他没想到的是,老张这次宴席会给自己带来一场意外的风波,对簿公堂,最终还输了官司。 老张定好酒店后,约了好几个客户,因为不知道大家酒量怎么样,特地去找好友买了几瓶好酒,以备不时之需。 等大家上桌后,老张将酒放在桌子上,本想让大家开怀畅饮,但大部分客户都纷纷以各种理由拒绝,遂放弃劝大家喝酒,而是让大家想喝酒的就倒酒。 老张可以喝一些酒,其中一位客户老陈(化名)对酒特别钟情,另有一位客户老刘(化名)也喝一些。 就这样,席间,只有老张、老陈、老刘三人喝了酒,而其他人滴酒未沾,只吃饭菜。而老陈因为好酒,喝的烂醉。老张和老刘则比较克制。 散场后,有同村人看到老陈,本想载他同回,但老陈喝醉了酒要强,坚持自己没有罪,而且要骑摩托车独自回家。 老张和老刘见状并未强烈反对,心想老陈应该能安全到家,任由老陈自行骑摩托车回家。不幸的是,路上老陈失去控制,发生了严重的车祸,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老陈家人认为老张等人有不可推卸责任,遂一纸诉状,将老张等多人共同诉讼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0余万元。 在庭审中,各方发生了激烈争辩。 1、老陈家人认为,老陈与老张、老刘等人系同桌吃饭,且老张系组织者,明知老陈醉酒骑摩托车,没有劝阻,造成老陈发生车祸死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老张、老刘等人对老陈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一方面,老张组织了本次宴请,且提供了酒水,对老陈的醉酒有一定的促成作用,也负有组织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老张和老刘与老陈是同饮者,有义务劝阻老陈少饮酒以及在饮酒后进行危险驾驶,但是,两人没有任何劝阻行为,放任老陈醉酒后驾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此外,老陈同桌其他人员明知老陈喝醉了,也应该有一定注意义务,负有安全送老陈回家以及阻止其骑摩托车回家的义务,但未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 因此,老陈的同桌人员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老张和老刘则辩称,他们并非不劝阻,而是老陈坚持要自行回家,他们认为无法强制阻止一个成年人的决定。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老张和老刘虽然是同饮者,但两人并未对老陈劝酒,且老陈喝醉后,拒绝人同村人的同行,强行驾驶摩托车回家,即便恋人跟劝阻,也无济于事。 而老陈虽然醉酒,但其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定性,其发生车祸死亡,系其自身故意行为导致,应当自负其责。 3、其他同桌客户辩称,其与老陈并不熟,也未参与同饮,更为劝酒或怂恿驾驶摩托车,不负有任何义务。 4、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老张承担15%赔偿责任,老刘承担1%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担责。 法院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应当区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和同餐未饮者的不同主体进行分析,分别认定。 对于老张的责任,因其为组织者及同饮者,其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较其他人更为严格,不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负有共饮者附随义务,如是否履行事前预防义务、事中劝阻义务、事后救助义务。 本案中,老张未能充分履行这些义务,导致了老陈的醉酒并最终导致事故,因此承担了相对较高的赔偿责任。 而老刘作为共饮者,虽然参与了饮酒,但劝阻行为有限,故承担较小部分责任。 至于其他同桌客户,由于与老陈关系较远,未参与劝酒或怂恿行为,且无明显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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