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一男子在大学门口搭讪了一女子,得知女子能够提供不法服务后,于是就和对方

爱波尚克 2025-02-18 16:23:17

江西九江,一男子在大学门口搭讪了一女子,得知女子能够提供不法服务后,于是就和对方谈好了价格,随后,女子直接喊来了另一女孩,当晚,男子和女孩发生了付费服务,尝到甜头后,男子竟然又两次将女孩约到家中继续发生付费服务,案发后,男子竟然直接被提起了公诉。

据悉,一天晚上,男子陈某在大学门口附近,看到一女子穿着清凉,而且就站在街边,陈某随即上前和对方攀谈起来,聊了几句后,陈某判断对方可能提供不法服务,随即,陈某便和女子谈了价格。

随后,女子并没有自己去酒店,而是打电话叫来了一女孩小陈,当晚,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尝到甜头后,陈某又先后两次约小陈来家中做客,随即在家中又发生了关系。

无独有偶,男子严某也是通过网络,认识了一男子能够介绍不法服务,谈妥之后,对方也是将女孩小陈送了过来,随后便发生了有偿关系。

然而,一女孩报警后,警方才了解到,原来,男子魏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以及殴打侮辱的方式,强迫包括小陈在内的几名女孩强迫卖Y,并从中获利,在对一名女孩实施强迫时,受害女孩趁机逃脱控制并报了警,这才导致了案发。

案发后,魏某等人因涉嫌强迫卖Y罪被处以了刑罚,可是,由于小陈不满14周岁,而男子陈某以及严某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由于两人均可能知晓小陈不满14周岁,所以两人都涉嫌QJ罪,目前已经被提起了公诉,法院也已经审理完毕,等待择日宣判。

有人说,小陈在被控制后,为什么不向陈某或者严某求救,毕竟如果一旦求救,那么,陈某或者严某还有一个立功,虽然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最终可能会免罚。

还有人说,检方指控两人是可能知晓,可能并不是一定知晓,所以两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

其实,性侵意见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因此,法律并不要求嫌疑人一定明知,只要是通过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观察可能是幼女的,就应当认定为明知。

而一旦被推定为明知,那么,就算是小陈同意和陈某等人发生关系,即便是同意的,基于对不满14岁女孩的特别保护,这种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因此,陈某等人的行为,依然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这就意味着,陈某和严某的罪名一旦坐实,两人还要从重处罚,而不是从宽处罚。

不过,话说这个强迫团伙真的是让人气愤,竟然能够控制住这些女孩实施不法行为,尤其是本案中的小陈,原本应在读书的年纪,为何却早早来到社会,她的家人又是否知道她在做什么?其实,这都是家庭责任的缺失,才导致了小陈今天被伤害。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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