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中学体育老师上课时,安排学生在百米短跑测试,没想到,其中一个学生不慎摔倒,面部擦伤出血,家属得知后,立即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学校的操场不符合教育安全标准,且百米短跑测试的终点不合理,认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学校认为判决错误,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会支持学校的上诉主张吗? (案例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某住河南台前县,事发时,他在某中学读高二年级,已满18周岁。 11月14日下午的最后一节,是体育课,体育老师赵某上课后,安排学生在操场跑步。 当天由于刚下了点小雨,当天操场场地湿滑,加上操场用久了,地面部分地方存在凸凹不平的地方。 赵某认为,这不影响当天的百米短跑测试,他年轻的时候,在泥巴操场上不一样上体育课吗? 怎料,白某在跑百米短跑时不慎摔倒,面部擦伤出血,意识不清。 赵某看到,立即和班上的同学将白某送到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郑州大学某附属医院治疗,光是医疗费、门诊费就花了12万左右(加上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 白某找学校索赔未果后,将学校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这样判: 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52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院认为,操场跑道为土质地面且不平整、白某摔伤处的地面当时潮湿、白某摔倒后头部又撞到跑道尽头的墙壁上,是事实, 因学校的操场不符合教育安全标准,且百米短跑测试的终点不合理(终点有墙壁),学校应承担操场跑道管理、维护瑕疵责任和教育管理责任, 事发时,白某已经年满18周岁,对体育运动的危险性应具有认知,本院认为,学校承担70%的责任为宜。 学校意见: 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事发时白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体育老师教学行为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学校认为,学校安排学生上体育课,不存在过错,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应该按照“自甘风险”确定责任,在体育老师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白某意见: 当天操场场地湿滑,地面凸凹不平,体育老师却安排大家跑步,并导致其不慎摔倒,面部擦伤出血,意识不清。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白某认为,赵某作为学校的体育老师,赵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学生受伤,一审法院判学校承担70%的责任,没有问题。 二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酌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学校已为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注:图片仅为说明案例,非本案人物。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河南,某中学体育老师上课时,安排学生在百米短跑测试,没想到,其中一个学生不慎摔倒
小蚂蚁评事
2025-02-18 1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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