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男学生上体育课,练习跑步时,不慎撞上,到中学操场捡银杏果的大妈,造成

小蚂蚁评事 2025-02-21 09:49:52

河南驻马店,男学生上体育课,练习跑步时,不慎撞上,到中学操场捡银杏果的大妈,造成大妈腿骨骨折。大妈在住院22天后,将学校和男学生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84000余元。法院认为全社会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但这样划分各方的责任。   (案例来源:泌阳县人民法院)   刘某是河南驻马店人,家住某初级中学旁。   由于中学对校外人员管得不是很严,平时闲着的时候,刘某会到学校操场遛弯,一直没有出过事。   9月25日下午,刘某到中学操场外的生活便道上遛弯,看到操场上有掉落的银杏果,遂进到操场内,拾取操场上的银杏果。   冯某是案涉中学的学生,9月25日下午第三节课是体育课,冯某和班上的同学心情都很好,到了操场上,时不时地传来阵阵笑声。   体育课开始后,体育老师将班上的男生和女生分成两组,让两组学生分成两排,在操场护栏外跑道上练习跑步。   16:30左右,冯某所在的第二组,开始对终点加速冲刺。   当时冯某的体力已经消退,但他不甘心,想要拿个好成绩,所以咬着牙往前猛冲,不料,竟撞到在护栏外跑道上由西向东行走,准备去捡拾银杏果的刘某。   砰的一声后,刘某往前飞扑了出去,接着腿部传来一阵剧痛。   体育老师看到,意识到刘某可能受伤了,上前查看,并通知班主任老师,和班主任老师一同将刘某送到医院治疗。   本次碰撞,造成刘某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住院22天。   6月3日,鉴定意见显示,刘某的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意见:   1、她是被冯某撞伤的,冯某是直接责任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冯某将其撞倒,导致右三踝骨折并踝关节脱位,按照法律规定,冯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2、她是在学校受伤,学校对进入校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提供操场的主体,负有对进入操场的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严格管教在校学生,冯某将其撞伤,学校难辞其咎。   体育老师证言:   学校操场的跑道,是四人跑道,上体育课的时候,他让学生两排两排地跑,而且给学生讲过跑步要注意自身和行人安全。   冯某将刘某撞倒的地方,是在操场的跑道上。   学生徐某证言:   到了最后一圈时,我跑在第二,第一是冯某,我们之间大概隔了5米。   我们正跑着,一位老太太突然横穿了跑道。冯某因为速度太快,直接跟老太太撞了上去。我还离对方有三四米,所以我速度降了下来。   照片显示: 刘某摔倒地点在东侧跑道中段,摔倒处的跑道路面因存在搭建的居民用房而变窄,路面落有大量绿叶。 跑道外侧无遮拦,环形跑道外侧环周为居民用房,周围居民生活出入会从跑道上通过。   法院意见:   1、冯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开放性环形跑道上跑步训练时,应当预见跑道周围居民区的居民可能进入跑道,冯某应预见到他快速奔跑的行为,可能将他人撞倒致伤,冯某没有预见到,具有过错。   2、学校对相邻的居民多年来从跑道上通行的事情是知道的,学校在操场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时,应当知道学生在开放性跑道进行跑步活动可能会对进入跑道的非教学人员构成伤害,学校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具有过错。   2、全社会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刘某多年生活在学校附近,看到学校学生在上体育课,应当主动避让或另循路径通过,刘某是有充裕时间和能力回避风险,但她疏于合理范围内的自我安全防范,存在过错。   法院酌定刘某承担40%的责任,冯某承担35%的责任,学校承担25%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选择上诉。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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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安

国泰民安

3
2025-02-22 17:24

私自进入学校,有何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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