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出差期间,与女子发生了一夜情。两个月后,女子因为发生非法性交易被公安局抓获,在调查期间,发现男子支付500元给女子,最后警方认定男子是嫖娼,于是对其罚款500元,拘留10日,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阳回到酒店房间,他百无聊赖地拿起手机,打开微信,点击了 “附近的人”。
不一会儿,与一个叫林悦的女子取得联系,并聊天!
两人的聊天迅速热络起来。林悦的话语幽默风趣,分享着生活中的点滴趣事,让李阳疲惫的身心渐渐放松。
不知不觉间,一个小时过去了,林悦突然提议:“聊得这么开心,不如见个面吧,我知道附近有一家不错的餐厅。” 李阳稍作犹豫后,答应了这个邀请。
半小时后,李阳来到约定的餐厅,见到了林悦本人。她比照片中更有魅力,一袭简约的连衣裙,长发披肩,举手投足间散发着独特的气质。两人一边品尝美食,一边畅谈人生,从工作的烦恼到生活的憧憬,话题源源不断。
饭后,酒精的微醺和气氛的烘托下,两人的关系悄然发生了变化。他们来到附近的酒店,度过了一个亲密的夜晚。
第二天清晨,李阳醒来,看着身旁熟睡的林悦,心中涌起一丝不舍。他拿出手机,给林悦转了 500 元,附上留言:“这是给你的路费,下次再约,也给孩子买点礼物。” 林悦醒来看到消息,微微一笑,欣然收下。
之后,李阳回到自己的城市,很快便投入到忙碌的工作中,这段短暂的邂逅逐渐被他遗忘在记忆的角落。然而,两个月后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要求他配合调查。原来,林悦因涉嫌非法性交易被警方调查,在取证过程中,李阳的转账记录被发现。
警方认定李阳的行为构成嫖娼,依法对他作出罚款 500 元、拘留 10 日的处罚。李阳在拘留期满后,觉得自己遭受了极大的冤枉,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诉讼理由
主观无嫖娼故意:李阳坚称,他与林悦之间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一夜情。在聊天过程中,他感受到了林悦的真诚和独特魅力,两人的交流是基于情感吸引,并非金钱交易。他强调,自己在与林悦见面之前,完全不知道她从事性交易相关活动,只是单纯地被她的个人特质所吸引。
转账性质非嫖资:李阳解释,给林悦转账 500 元,是出于对她的好感和尊重,希望下次能继续约会。他表示,在留言中明确提到让林悦给孩子买礼物,这足以证明转账并非嫖资,而是一种表达关心的方式。他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转账行为就认定他嫖娼,这是对他的误解。
违背常理认定:李阳指出,警方仅凭一次转账记录就认定他嫖娼过于草率。他与林悦从相识到见面,再到发生亲密关系,整个过程更像是一段浪漫的邂逅,而非嫖娼交易。如果按照警方的逻辑,那么许多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可能被误解为嫖娼,这显然违背常理。
公安局抗辩理由
交易事实清晰:警方调查发现,林悦在与多名男子的交往中,均存在类似的行为模式。她通过社交软件与陌生男子聊天,短时间内见面并发生性关系,事后收取一定金额的报酬。李阳与林悦的互动过程,与其他嫖娼案例高度相似,且林悦本人在供述中也承认,她与李阳的见面是基于性交易的约定。
转账证据确凿:李阳在与林悦发生关系后,随即进行了 500 元的转账,时间节点与嫖娼行为的交易模式高度契合。虽然李阳声称转账是为了路费和给孩子买礼物,但在警方调查的其他嫖娼案件中,许多违法人员也会编造类似的借口来掩盖嫖娼事实。
执法依据充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 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应受到相应处罚。警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依据的是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李阳的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不存在任何错误或不当之处。
法院判决理由: 行为逻辑不合常理:法院审理认为,李阳与林悦在短时间内通过社交软件相识,见面当晚便发生亲密关系,且事后立即进行转账,这种行为模式与正常的一夜情存在明显差异。在正常的社交和情感交往中,如此迅速且紧密的金钱往来并不常见,更符合嫖娼交易的特征。
转账解释缺乏依据:李阳对转账的解释,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他声称是为了下次约会和给孩子买礼物,但在两人后续的交流中,并未体现出对下次约会的任何实质性安排,也没有证据表明林悦有孩子。相反,林悦的供述和其他相关证据,更倾向于证明转账是嫖资。
法律适用准确: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且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法院认为,警方对李阳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滥用职权或处罚不当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警方的处罚决定,驳回李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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