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点了一碗粥,吃了后肚子不舒服,就医花了720元,最后获得了792.

重瓦下庆 2025-02-17 11:06:15

浙江杭州,女子点了一碗粥,吃了后肚子不舒服,就医花了720元,最后获得了792.4元的理赔。但她觉得,除了粥钱和医药费,自己实际只得到了60元的赔偿,因此不满意,于是又找店家讨要说法。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宋华当天和闺蜜在市区游玩。傍晚时分,两人在街边吃饭,点了一份小炒肉丝。吃完后,宋华仍觉得有些饿,于是在晚上又点了一份粥。外卖小哥送到时已经11点多了。

本想着吃完好好睡一觉,毕竟当天玩得比较累。然而,宋华吃的时候就感觉有点想吐、不舒服。她以为是自己坐姿有问题,便调整了一下,接着把粥喝完了。

可是喝完没多久,宋华就感觉胃部不适,随后到厕所吐了好几次。她以为吐出来就好了,可胃里一直翻江倒海,难受极了。折腾到凌晨四点,宋华实在受不了,便去了急诊。

拿回来的药吃了也不见效,第二天上午去看医生还是不行,下午又去看了一次,身体才终于平稳下来。不过,前后三次就医,花了她720元的医药费。

宋华觉得肯定是粥的问题,于是想点进外卖平台找店家的联系方式,结果发现这家店有“放心吃”的理赔流程,便按照流程上传了自己的资料。五天后,她获得了792.4元的理赔。

看到这笔钱,宋华有些欣喜若狂,本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没想到真的理赔了这么多。

不过,她转念一想,不对呀,自己花了720元医药费,还有十几元粥钱,算下来,实际只获得了60元的额外赔偿。

吃了店家的粥导致自己不舒服,这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怎么才赔60元呢?显然不合理。于是,宋华直接找到店家再次索要赔偿。

店家称他们买了保险,既然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为什么还要来找他们,这不是想要双份赔偿吗?

宋华却认为,食品安全的理赔可不是这样算的,哪能几十元就了事,不找店家找谁呢?

最后,店家告诉记者,他们当天很忙,送出去了500多单,没有接到其他顾客吃粥后不舒服的反馈。而且他们的粥都是新鲜的,是四个小时之内的白粥,完全不存在宋华所说的食品问题,有可能是吃了其他东西引起的。

宋华再次重申,傍晚吃的小炒肉,吃完自己还觉得饿,所以才在网上点了白粥。如果小炒肉有问题,那么闺蜜肯定也会不舒服,但闺蜜并没有这种情况。

加上自己吃小炒肉后感觉很饿,如果当时就有问题,也会不舒服、肚子痛,但显然在点白粥之前完全没有这些问题,所以就是白粥的问题。

店家为了不耽误生意,也想安抚宋华的情绪,虽然不确定是不是自家粥的问题,但还是愿意再次和宋华协商赔偿事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这个事件中,宋华吃了粥后身体不适就医,若能证明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她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她实际支出的医药费720元以及粥钱,还可以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按损失三倍计算,赔偿金额远不止目前保险理赔后的60元额外赔偿;若按价款十倍索赔,同样也应高于现有赔偿数额。

而店家购买了“放心吃”保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进行了792.4元的理赔。

但保险理赔并不能免除店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理赔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进行赔付 ;

而店家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

如果宋华和店家协商不成,宋华可以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组织投诉,请求调解;

也可以收集好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外卖订单记录、与店家沟通的记录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店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足额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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