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花9元买了份粉丝,吃后觉得不够辣,便加了5勺辣椒,谁知,店主看后不乐意了,指责男子吃辣椒跟偷一样,品行有问题!他们辣椒用的好油,成本不低,要都按男子这么加料,只能贴钱做生意了。店主一气之下,还因此报了警…
男子下班后懒得回家做饭,决定在外面对付一口,他看见街边有家卖凉皮的小店,便走了进去。
进店后,他花9块钱点了份粉丝,可尝了一口后,觉得味道有些寡淡。
他是一个无辣不欢的人,特别能吃辣椒,这粉丝明显辣味不够。于是,他起身走向调料区,打算自己加些辣椒油提味。
男子拿起勺子,一口气加了五勺辣椒油,粉丝的色泽瞬间红艳起来,看着比刚刚有食欲多了。
男子心满意足,正准备回座位上享用,却被店主叫住了。
原来,他加辣椒的一幕恰巧被店主看了个正着,店主看他竟如此“豪放”地加辣椒,心里很是不乐意。
店主是个老头子,他冲男子嚷嚷道:你吃辣椒跟偷一样,放得实在太多了!我们辣椒油不要成本的啊?
男子一听,很是委屈,他又不是没付钱?况且粉丝不合口味,他多加了几勺辣椒油而已,老板至于这么小题大做吗?
可店主却觉得,辣椒油也是成本的一部分,男子这样搞,成本增加了,他到手才能赚几个钱?
店主越说情绪越激动,甚至指着男子说他做人品行有问题。
男子觉得店主真是不可理喻,多吃你几勺辣椒油而已,至于上升到人品问题嘛?接着,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争执起来。
吵着吵着,店主竟直接报了警。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由于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事后,男子妻子将事情曝光到了网上,她表示,男子遭遇此事后一直问她,自己是不是真的做错了?
妻子觉得,自己丈夫只是爱吃辣,并没有做错什么。而且,加的辣椒油都被丈夫吃光了,没有造成浪费,这何错之有?
而凉皮店这边,老板则回应,一份粉丝9元,除去成本本身就不赚多少。事发时是家里老人在看店,据家人描述,男子加了差不多一碗量的辣椒。
这个辣椒油用的是贵油,成本不低。 5勺辣椒油,成本起码3块了,要都该男子那样猛猛加料,那他们真是贴钱做生意了…
再者老人对成本看得比较重,可能也是看不惯男子浪费的行为,所以才一时气愤报了警。
老人确实做的不对,但店里小本经营,也希望大家相互理解。
但有不少人对店家的回应并不买账,有人说,自己就是做餐饮的,我就问店家一句话:不放辣椒的退钱不?放的少的打折不?格局大点,生意也不会差的!
如果客人没浪费,那就没问题,开门做生意,如果没有一点胸怀,怕是开不长久呀!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本案中,男子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口味偏好选择添加辣椒油的量。店主不应以男子加辣椒油过多为由,指责其品行有问题或进行其他不当言论。店主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店主在争执中指责男子品行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男子的人格尊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基本的尊重,不应因个人偏好或消费行为而遭受不当指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本案中,双方因加辣椒油的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报警。由于未达到立案标准,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规定。
而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也达成了和解。
对此,你怎么看?
小五
不敢去了…
原来是呢称
店家贪得无厌,做生意就是有亏有赚。那些没加辣椒油的,你也没给补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