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之祸还是人之过?”上海,一大妈遛狗时,狗经常在邻居家的车胎上撒尿,大妈非但不劝阻反而还挑衅车主,车主终是忍无可忍,遂将大妈打进了医院。事后,大妈一纸诉状将车主告上法院要求赔钱,法院判决车主承担60%的责任,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案件聚焦) 事情是这样,现年六旬的刘女士是个爱狗人士,平日里总喜欢带着自家的小狗在小区里散步玩耍。 事发当天傍晚,刘女士像往常一样下楼遛狗。 虽说狗被牵着绳子,但一到楼下,小狗就兴奋地冲向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袁大妈家的车轮胎上撒了尿。 袁大妈正好从楼道出来,看到这一幕,顿时火冒三丈。 原来,类似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 袁大妈表示,刘女士平时遛狗不太注意,她家的狗总是习惯性地在自己车边撒尿。之前,自己已经多次向她反映,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更让袁大妈生气的是,刘女士不仅没有约束狗狗的行为,甚至还曾放言:“就要在你家轮胎上撒尿。” 新仇旧恨涌上心头,袁大妈再也按捺不住怒火,冲上前去,一边大声斥责,一边试图踢狗。 刘女士见状,赶紧护住小狗,两人随即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此过程中,袁大妈情绪失控,对刘女士动起手来。 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她四肢多处皮肤挫伤,被评定为急诊创伤四级,头部及腰部也受到损伤,腰椎椎体出现滑脱,头发因剧烈拉扯脱落严重。 除了身体上的伤痛,刘女士还表示她在冲突中还遭到袁大妈及其亲友的殴打和辱骂,心理上受到极大创伤,从此不敢再下楼遛狗。 于是,刘女士据此将袁大妈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事情发生后,有人指责刘女士遛狗不文明,没有考虑他人感受;也有人批评袁大妈不该动手,有问题应该好好沟通解决。 那么,对于本案从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刘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刘女士遛狗涉及不文明及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在本案中,刘女士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尽管她牵了狗绳,但却未能有效管束小狗,导致其多次在袁大妈车轮胎上撒尿,侵犯了袁大妈对车辆享有的物权权利。 如果对袁大妈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刘女士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袁大妈因故对刘女士大打出手,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袁大妈在情绪失控下殴打刘女士,存在主观过错,并造成了刘女士身体受到伤害,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其中就包括相应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但《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刘女士放任狗在袁大妈车轮胎下撒尿,虽然狗尿对车辆本身的实际损害可能相对较小,但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和重复性,从法律角度而言,她的不作为是一种过错行为,故而应减轻袁大妈的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判定由袁大妈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向对方给付2400余元。 总而言之,说起来也是袁大妈过于冲动,对于这样耍无赖的人,袁大妈大可在留存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此外,其还可向小区物业反映制止如此行为。 其因一时冲动动手,到最后,有理也变成无理。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为化名)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 法律知识案例大全 法律问题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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