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负老实人的下场!山东青岛,男子因自家工棚被拆除,对村主任心生怨恨。在多次要求村主任赔偿损失未果后,男子携带菜刀来到村主任办公室,再次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被拒,男子遂持菜刀砍击村主任头部。村主任逃出办公室,男子追至室外的再次砍击村主任,并致其死亡。事后,男子逃到村民家中割腕,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查明男子患有“躁狂发作”,作案时不具备控制能力,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可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提起上诉,请求立即执行。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在村里有一个木工工棚,后因被村委认定为违章建筑,于2018年5月,对其依法进行拆除。
因此,刘某对村主任丁某怀恨在心,尤其是多次向其讨要赔偿被拒后,产生了报复的心理。
2021年11月12日15时许,刘某拿着家里的菜刀,来到村委办公室,再次向丁某提出赔偿的要求。
期间,刘某曾挥动菜刀,对丁某进行威胁。
没想到,丁某不仅没有害怕,又再次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刘某大怒,拿起菜刀对着丁某的头部就砍了上去。丁某抢夺菜刀未果,仓皇逃出办公室。
刘某穷追不舍,追上丁某后又是一顿乱砍。在此期间,丁某捡到一段螺纹钢,并将刘某手中的菜刀打落。
可是丁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见状逃离现场,来到村民王某家中割腕。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事后,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上诉,法院审理时查明:
1.丁某因头面部多处被锐器砍创,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被告刘某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经鉴定,刘某在作案时患“躁狂发作”,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评定其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结合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判处刘某死刑,缓刑2年执行。
面对判决,丁某的家属无法接受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事发当天,刘某手持刀具来到村委办公室,主观上具备杀人的故意。
2.刘某在作案后,来到村民家中割腕,证明其神智清醒。
综上,丁某家属请求重新对刘某进行鉴定,并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死刑,并立即执行。
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关于刘某病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首先对在案的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
法院审理时查明,关于刘某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
且根据刘某就诊记录,显示刘某在案发前,曾因为脑部缺血就诊。另结合刘某在押期间的不合理表现,基本可以确定刘某患有精神类疾病。
综上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大一统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