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债消?福建,男子的朋友在10年前,因急需用钱借男子40000元,并承诺2个月

沙僧说事 2025-02-11 15:49:38

超期债消?福建,男子的朋友在10年前,因急需用钱借男子40000元,并承诺2个月后还清。没想到,到期了朋友也不提还钱的事情。直到10年后,见朋友又是买车又是买房,男子气愤不已,拿着欠条将朋友起诉至法院。可朋友却说,当时已经还钱了,只是忘记撕掉欠条!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2013年7月,林某提着一箱水果,来到了陈某的家中。

原来,林某工作上遇到了点困难,想要借陈某4万元周转一下。

陈某本想着拒绝,但是考虑到两人还是好朋友,实在抹不开面子。

再加上林某承诺,会在2个月之后归还。陈某便凑了4万元,借给了林某。

因此,陈某还与妻子大吵了一架。

没想到2个月之后,林某闭口不谈还钱的事情。陈某只当是林某还没有渡过难关,也没有再提。

哪里想到,这一拖就拖了10年。在此期间,林某不仅买了车,还买了房,日子过得别提有多么滋润了!

陈某气不过,拿着欠条,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林某支付本息,并提出以下理由:

1.林某在2013年借款4万元,并写下欠条,承诺2个月归还。

2.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碍于面子,并没有主动提出还款要求。

3.在此期间,林某买车买房,具备还款能力。

庭审时,陈某向法官出具了当时林某写下的欠条。

可林某辩称:

1.所欠陈某的钱,已经归还。只不过念在朋友的情分,并没有当面将欠条撕毁。

2.距离还款时间已经长达10几年,早就超出了诉讼时效。

综上,林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时查明,在2013年,林某向陈某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形成合法的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既然双方建立合法的债务关系,作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林某辩称自己已经偿还了债务,就应该拿出证据进行佐证。

如果林某无法进行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法院也应该认定双方的债务关系依旧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陈某明知欠条的期限仅为2个月,可是却在10年后已经上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主张的超出诉求时效,法院予以支持,故驳回陈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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