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桐庐,男子林峰酒后归家,却发现女友将房门反锁。邻居68岁赵阿姨见状心疼,提议他从自家卧室爬过阳台回家。林峰腿伤未便,赵阿姨自告奋勇代劳,却不慎失足坠楼。赵阿姨家属向林峰索赔34万余元,林峰大呼冤枉,称与自己无关。
(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一个小区里,住着一对年轻情侣,林峰和他的女友小丽。两人感情深厚,经常出双入对,是邻里间公认的模范情侣。然而,这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却打破了这份宁静。
林峰是个热情开朗的小伙子,平时喜欢和朋友聚聚,喝点小酒。
这天晚上,他像往常一样,和几个好友在附近的酒馆里小酌了几杯。酒过三巡,他看看时间不早了,便起身告别好友,摇摇晃晃地往家走。
回到家,林峰却发现女友小丽已经将房门反锁了。他敲了敲门,没有人应答,再打小丽的手机,却提示已关机。
林峰心里有些纳闷,但想到小丽可能是生气了,便决定先在外面等一会儿,等她消消气再进去哄她。
这时,邻居家的门开了,走出一位和蔼可亲的老阿姨,她就是赵阿姨。赵阿姨在小区里可是个出了名的热心肠,经常帮助邻里解决各种琐事。
她看到林峰站在门外,一脸狼狈,便关切地问:小林,怎么了?是不是小丽把你锁门外了?
林峰苦笑了一下,点了点头。赵阿姨拍了拍他的肩膀,安慰道:别着急,小丫头可能是在闹脾气呢。要不,你从我家阳台爬过去试试?反正两家阳台挨得近。
林峰一听,连忙摇头:阿姨,这怎么行呢?太危险了,而且我腿还受着伤呢。
原来,林峰前几天不小心摔了一跤,腿上还缠着绷带。
赵阿姨看了看林峰的腿,又看了看两家相邻的阳台,心里有了主意:这样吧,小林,你在这儿等着,阿姨我过去帮你看看,能不能找个安全点的办法。
说完,赵阿姨就转身回了自己家。不一会,她又出来了,手里还拿着一根绳子和一把凳子。
小林,阿姨想了个办法,我从我家卧室窗户爬到阳台上,然后系上绳子,你拉着绳子过来,怎么样?
林峰一听,连连摆手:阿姨,这太危险了,您都这么大年纪了,万一有个闪失怎么办?
赵阿姨却笑了笑:没事,阿姨我身子骨还硬朗着呢。再说了,总不能让你一直站在外面吧。
林峰拗不过赵阿姨,只好勉强同意了。他站在楼下,紧张地看着赵阿姨一点点地爬上阳台。
然而,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赵阿姨可能由于年纪大、手脚不灵便,在爬到阳台边缘时,突然脚下一滑,失足掉了下去。
林峰吓得魂飞魄散,连忙跑过去查看。只见赵阿姨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赶紧拨打了120和110,将赵阿姨送到了医院。
赵阿姨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了。她的家属将林峰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34万余元。
林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否真的如赵阿姨家属所说,是害死赵阿姨的“凶手”呢?
一、林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在这起案件中,林峰的行为是提议从阳台过去,但他并没有强迫赵阿姨去爬阳台。
赵阿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林峰就没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林峰在提议从阳台过去时,应该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醒赵阿姨注意安全。
但他却没有这么做,反而让赵阿姨独自去冒险。因此,林峰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至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赵阿姨的死亡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损害结果。
而这一结果与林峰的提议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如果林峰没有提议从阳台过去,赵阿姨就不会去爬阳台,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悲剧。
二、林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在这起案件中,林峰和赵阿姨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么,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赵阿姨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行为导致,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林峰的提议虽然有一定影响,但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可能会判决林峰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赵阿姨的家属所遭受的损失、林峰的经济状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峰在提议从阳台过去时,应该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醒赵阿姨注意安全。
但他却没有这么做,反而让赵阿姨独自去冒险,存在一定的过错。而赵阿姨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行为导致,但林峰的提议也有一定影响。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林峰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为9万元。
考虑到林峰已经支付了3万元的医疗费用等前期费用,因此他应再支付6万元给赵阿姨的家属。(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