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女子林晓慧向男性朋友郭子健借款15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林晓慧需分期还款,若逾期未还,则需无条件成为郭子健的女朋友三年。起初,林晓慧按约定归还了两个月的借款,但之后便不再还款。郭子健无奈之下,将林晓慧起诉至法院。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来源:长江云新闻)
林晓慧和郭子健是多年的朋友。林晓慧性格开朗,善于交际,而郭子健则沉稳内敛,对朋友总是慷慨相助。两人虽然性格迥异,但却因为共同的爱好和理想,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林晓慧的家庭突然遭遇了一些经济困难,急需一大笔钱来周转。
她四处求借,但碍于面子和人情,始终未能筹到足够的款项。这时,她想到了郭子健,那个总是能在关键时刻伸出援手的男性朋友。
林晓慧鼓起勇气,向郭子健提出了借款的请求。郭子健听后,虽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两人的友谊和林晓慧的困境,最终还是答应了。
他提出,可以借给林晓慧15万元,但需要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协议》,明确还款方式和期限。
林晓慧欣然同意,并在协议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中约定,这15万元将分期还款,每月还款一定金额,直至全部还清。
同时,协议中还附加了一个看似荒诞的条件:如果林晓慧逾期未还,需无条件成为郭子健的女朋友三年。
这个条件让林晓慧有些尴尬,但她当时急需用钱,也顾不了那么多。她想,只要自己按时还款,这个条件就永远不会生效。于是,她收下了钱,并开始了分期还款的生活。
起初,林晓慧还算守信用,按时归还了两个月的借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糟糕。她开始感到力不从心,无法继续按时还款。
郭子健见状,多次催促林晓慧还款,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感到有些失望和愤怒,觉得自己被林晓慧欺骗了。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将林晓慧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按照协议约定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林晓慧表示自己确实遇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但她并没有故意欺骗郭子健。她请求法院能够给予她一些宽限时间,让她能够筹集到足够的款项来还款。
而郭子健则坚持要求林晓慧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他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林晓慧应该遵守。
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林晓慧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协议中附加的“成为女朋友”的条件是否合法有效。接下来,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林晓慧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林晓慧与郭子健签订了《个人借款协议》,明确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
然而,林晓慧在归还了两个月的借款后,便不再继续还款,显然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因此,林晓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协议中附加的“成为女朋友”的条件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个案件中,协议中附加的“如果林晓慧按期不归还借款就要做郭子健三个月女朋友”的条件,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婚姻和感情都是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而郭子健却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这样的荒唐条件,明显是对林晓慧人身自由的侵犯,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协议中林晓慧做郭子健女朋友的约定无效;林晓慧需按时归还郭子健的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审慎,不要因为一时的急需而忽略了合同中的条款和细节。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约束或控制他人。
也有人认为,林晓慧虽然遇到了经济困难,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诚信原则。借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确实无法按时还款,应该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而不是一拖再拖,最终走上法庭。
总之,诚信是为人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应该时刻牢记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