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男子和二婚妻子结婚30多年,男子去世后,将家里的房子赠与给了自己的侄子

沙僧说事 2025-02-09 13:16:28

江苏镇江,男子和二婚妻子结婚30多年,男子去世后,将家里的房子赠与给了自己的侄子,侄子要求婶婶配合自己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并从房子里搬出去,女子不愿意,侄子一纸诉状,将婶婶告上法庭。

丈夫老李刚去世,侄子小李突然找上门来,手里还拿着一份公证遗嘱,说叔叔把家里的房子全部留给了他。

王大妈懵了:30多年前,自己从四川到江浙一带打工,遇到了老李,老李跟她一样,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但是并未生育子女。

两个有着相同经历的人,惺惺相惜,很快走到了一起。

两人登记结婚后,王大妈跟着老李,回到了老李的家乡居住生活,两人婚后并未生育子女。

如今老李因病去世,她一个外乡人,在这里无依无靠,能指望的就剩这几间老房子了。

小李看着王大妈,眼神复杂,他当然知道王大妈现在的难处,可叔叔和婶婶的感情,其实早就出了问题。到了晚年,两人更是矛盾重重,基本就是各过各的了。

叔叔生病那会,婶婶并未上心,不给叔叔做饭,也不带叔叔去医院看病。还是自己看不下去,把叔叔送去医院治疗,并端茶倒水悉心照料他。

叔叔的晚年生活,是自己照顾的,正是因为这样,叔叔才想到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把房子赠与给自己。

小李直接说出了自己的要求:他希望婶婶能够配合自己,去办理一下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并从房子里搬走。

王大妈勃然大怒,让小李想都不要想,自己已经70多岁了,无依无靠,自己哪里都不会去的,这里就是自己的家。

双方不欢而散,小李悻悻离去。

之后小李多次上门,要求王大妈从房子里搬走,并配合自己办理手续,沟通未果后,小李将王大妈告上了法庭。

小李称:叔叔有权将自己的个人遗产遗赠给自己。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小李认为叔叔留给自己的房产,是叔叔的婚前个人财产,叔叔有权将房子遗赠给自己。

王大妈却称:他们夫妻结婚后,曾加盖了一间19平的小副房,这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房产,另外,自己并无其他住房,如果搬走,将无处可去。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手中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老李的遗产。

另法院核实:案涉房屋的产权证领取时间早于老李和王大妈结婚登记的时间,属于老李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两人婚后加盖的小副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大妈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约10平方左右。

但是这样一来,王大妈会有实际住房困难,考虑到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大妈已经年满70岁,不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如果将房屋判给小李继承,王大妈将没有住处居住。

后经调解,王大妈同意配合小李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案涉房屋归小李继承,但是小李给王大妈保留房屋居住权,让王大妈居住到百年之后。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小李所有,但是王大妈对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仅限于居住的目的,王大妈不能将房屋出租、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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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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